标题:8月1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2-0011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医疗卫生 | ||
概述:8月1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 |||
成文日期:2022-08-3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8-30 10:37:11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实施细则》提出了五项主要工作内容,分别是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落实参保缴费政策、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新生儿、在校学生、退役军人及配偶、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参保缴费、登记变更等政策。
一、新生儿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含90天)内可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居民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统筹区医保报销。
在办理户籍登记前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以“父亲或母亲姓名+XSE”作为姓名,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用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号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区医保报销。报销办结后,应及时为其办理终止参保。
二、在校学生
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在校学生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
三、退役军人及配偶
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属地规定办理参保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退役军人及随军配偶,退役期间医保关系存在断档,允许按照参保当月缴费基数补缴断档期间医疗保险费。
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规定且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依规给予参保资助,实行动态参保管理。
五、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在大陆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或居民医保,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编码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在大陆居住的外籍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或居民医保,以《外国人居留证》号码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六、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服役、服刑、医保关系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暂停参保业务。
七、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等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以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随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及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经本人申请,保留任意一个险种继续参保,并暂停其他险种参保关系及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参保人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处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参保服务。
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按照以上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