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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16-00064 发文字号:锡署发〔2015〕176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医疗卫生
概述: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成文日期:2015-12-29 00:00:00 公开日期:2015-12-29 10:11:3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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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2-29 10:11

                              锡署发〔2015〕17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批转盟卫计委《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研究,行署同意盟卫计委制定的《锡林郭勒盟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5年12月29日 



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蒙医药中医药(以下简称蒙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长期以来,以其独特的临床、保健疗效,赢得了广大群众信赖和支持,成为我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显著优势。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盟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加快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内卫计规范〔2015〕3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完善蒙医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着力提升蒙中医服务能力

(一)加强蒙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公立蒙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旗县市(区)综合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蒙中医科和蒙中药房,力争到2020年使所有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的蒙医科中医科和蒙药房中药房,70%以上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蒙医药中医药服务。

(二)加强蒙中医机构规范化建设。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关于“盟市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旗县级原则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建设标准”的规定,各地要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床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按照设置标准规划建设。盟级蒙医院床位规模要达到500张以上,旗县级蒙中医医院床位规模要达到80-200张,人员按照国家等级医院建设标准床位与人员1:1.6比例配备。

(三)加强蒙医中医机构内涵建设。注重蒙中医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鼓励和支持专科(专病)建设,经专业评审机构确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专病)、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和盟级重点专科(专病)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培训学习、技术创新、购置必需的医疗设备。

(四)加强蒙中医机构信息化建设。支持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与新农合、城镇医保、综合统计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蒙中医药信息资源共享。各地要将蒙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五)加强蒙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积极开展蒙医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要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优势,开展蒙医中医体质辨识和慢病管理,定期开展蒙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普及,进行健康指导和干预,构建集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于一体的蒙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六)扶持发展健康服务业。积极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利用蒙中医药在保健、养生等方面的特色,开发生产酸马奶、降脂茶等保健品。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建立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各级各类蒙中医医疗机构探索开展老年护理和康复服务。支持和培育以健康文化和生态度假养生旅游为理念的多样化健康服务,打造集旅游、保健、康复、养老、医疗为一体的疗养中心。

(七)加快发展非公立蒙中医机构发展。积极促进非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蒙医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并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蒙中医药新技术、新业务、新项目。

二、加强蒙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八)用好现有人才。各级各类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学习,不断精修深造。充分发挥名医效应,创立名医工作室,做好传承工作。实行绩效工资,稳步提高人员待遇,充分调动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队伍稳定。

(九)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全面落实《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实施“人才强盟”工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党办发〔2015〕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级紧缺人才,努力提升我盟蒙中医诊疗水平。一是高级管理和

业务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二是盟级蒙中医医疗机构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旗县级蒙中医医疗机构引进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三是经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考核获得一技之长资格的人员。引进以上人才简化录用手续,建立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在空编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所需专业的人才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当地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直接办理人事调配手续,不再履行考试程序,并且可以按原任职资格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十)鼓励蒙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知名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及确有专长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经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考核取得《出师证》的,出徒一个奖励带徒老师2万元,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一)加大蒙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凡被评为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的奖励3万元;被评为盟级学科带头人的奖励1万元,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鼓励推进蒙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二)做好蒙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保护。加强蒙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传承。重视保护和利用有价值的蒙医药中医药古籍文献,加强蒙医药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和出版工作,建立蒙医药中医药综合信息数据库。

(十三)挖掘和整理民间蒙中医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蒙中医药秘方、偏方、验方,挖掘、整理、研究民间蒙中医药传统技艺,经

专家评审临床验证疗效显著的方子或技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四)支持蒙药中药新药研究开发。支持和鼓励研制蒙药中药新药和多样化的蒙药中药临床新制剂,各级财政对研制成功的新制剂给予必要的费用补助。蒙药中药验方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的,经过同级药事委员会推荐,可以作为医疗机构新制剂申报的历史性资料。

(十五)支持蒙药院内制剂的调剂使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允许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调剂使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剂使用蒙药院内制剂;允许蒙医中医经典处方、蒙药中药协定处方、蒙医中医经验方在符合规定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制膏(含膏药)、丹、丸、散等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申报和注册程序。

(十六)保护蒙药材中药材资源,支持研发蒙药材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加强蒙药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为知识产权优势。支持和鼓励道地蒙药中药材绿色无污染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实现蒙药材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生产,并保障药材的质量。蒙中医科研机构将野生道地药材经研究训化后种植成功的品种,由企业推广大规模规范化种植。各级政府应以公益性用地提供给蒙中医科研机构种植土地,并在驯化、购买种子、育苗、建造贮存种子特需环境库房、科研和种植设备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十七)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蒙药中药特点。将蒙药成药、饮片、院内制剂纳入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范围,按照基本药物使用,不受数量和品种的限制。各级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使用蒙药饮片、中药饮片,是经过清洗、炮制、加工生产的蒙药材以及单纯的药用部分混合的多味散剂、单味散剂、汤剂不作为院内制剂管理,应按中药饮片管理并可在院内配药室配制后使用;蒙药中药院内制剂要由医院制剂室蒙药中药人员严格按照炮制加工等地道程序来生产,保证蒙药中药原有的特色和疗效,进一步稳定蒙药中药价格,更好地让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和饮片惠及百姓,生产流通药品的企业不得参与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和饮片的采购、加工、管理和调剂。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鼓励政策措施,充分考虑蒙药中药特点和广大人民群众需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蒙药院内制剂和蒙药中药饮片不取消药品加成;在开展城市、旗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计算基本药物占比和药品收入占比时,将蒙药院内制剂和蒙药中药饮片除外。

(十八)按照蒙医药中医药特点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推进蒙医药中医药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按照蒙医药中医药诊治特点,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分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蒙医中医分级诊疗体系。要积极推进蒙医药中医药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现有蒙医药中医药资源,明确旗县市蒙医中医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功能定位,将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纳入旗县市蒙医中医医院,实行“五统一”管理(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调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药(包括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及饮片)械配送、统一业务管理),实行编制固定、县聘乡用、人员轮换流动、连续服务,达到蒙医药中医药广覆盖的目标。

四、加强蒙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要在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蒙中医药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蒙药中药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蒙中医药学会、协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蒙中医药学会和学术期刊建设,发挥其在对外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举办国际性蒙中医药研讨与交流活动,加强与蒙古国相关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境外资金,加大对蒙中医药医疗及产业的投入。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对蒙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蒙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由卫生、发改、财政、民族事务、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法制、经济和信息化、食药品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蒙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协调、指导蒙中医药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蒙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组织好对口支援工作。

(二十一)创建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先进旗县。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蒙中医药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先进旗县建设标准,在政策、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大力扶持,争取3-5年内创建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先进旗县1-2个。

(二十二)加大对蒙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蒙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为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用于蒙医中医医院设备更新、人才培养与引进、特色专科建设的专项推进经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蒙中医药项目要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十三)实行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倾斜政策。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及基本建设免交有关附加、配套费用等优惠政策。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依法以公益性用地划拨方式取得。

(二十四)落实蒙药及中药饮片价格政策。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逐步推开基本药物制度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蒙药及中药饮片和蒙药院内制剂,在核定价格时按照原定价格政策执行,成本利润按不超过30%掌握,以解决蒙药中药在购买、运输、清洗、消毒、炮制、包装、加工及人员劳务服务过程中的损耗问题。

(二十五)鼓励在医疗保障制度中使用蒙中医药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适当降低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将针灸(干针、温针、火针等)、手法(推拿、复位等)、针刀、针刺、熏蒸、药浴、放血、沙疗、拔罐(铜罐、玻璃罐、牛角罐)、敷疗、整骨术、震脑术、刮痧、策格疗法、清肠术、心身医学等蒙医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列入住院报销范围。鼓励优先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治疗,并将蒙药中药成药和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蒙药中药饮片、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及卫生部门确定的蒙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传统治疗方法费用列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支付范围。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确定每年10月为锡林郭勒盟世界传统医药宣传月(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特别是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学会要在每年集中宣传一个月,弘扬蒙中医药文化,普及蒙中医药知识。各级财政予以资金支持。

(二十七)加强蒙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盟级蒙医药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参照自治区设置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局,强化管理职能,加强蒙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在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蒙医药中医药专业人员要达到60%以上。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挂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并设置专门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科室,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蒙医药中医药工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