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决定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0-0022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生态环境 | ||
概述: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决定 | |||
成文日期:2020-07-14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07-14 16:35:5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中共锡盟委 锡盟行署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
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加强
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决定
(2020年7月 9日)
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这一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不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保护草原生态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意义的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就是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特别强调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落到实处。
(二)坚持立足全国发展大局,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提出要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这是党中央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定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锡林郭勒盟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紧邻京津冀地区,草原面积占全区草原总面积的1/4,是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把握战略定位,始终保持战略定力,自觉肩负起保护好草原生态的重大责任,以实际行动把祖国北疆这道生态安全屏障和万里绿色长城构筑得更加牢固。
(三)坚持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找对路子。内蒙古发展的最大优势是资源,最突出的短板是环境。要求内蒙古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关系,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战略定位、体现内蒙古特色,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我盟草原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恢复治理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锡林郭勒盟的根本出路所在,当经济建设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出现矛盾时,旗帜鲜明地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挺在前面,作为第一位的、压倒性的任务,努力探索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坚决遏制无序过度开发草原
(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全部纳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制定并严格落实配套管控措施,严禁各类不合理开发活动,健全监测预警与评价考核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建立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
(五)科学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把“三区三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的不可逾越的红线,合理布局生态、农牧业、城镇空间。坚持多规合一,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盟旗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实行全周期管理,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及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加强监测评估预警,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管控。严禁在草原上新上矿山开发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战略资源勘查、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不再设置新的市场出资探矿权。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新设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盟、旗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加强与“十四五”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制定源头管控措施,严控开发强度,建立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源高效利用水平。
(七)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严禁在草原核心区新规划建设风电、光伏项目。新能源项目原则上只布局在西部荒漠半荒漠化草原以及边境沿线区域,中东部草甸草原、典型草原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支持和鼓励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建设光伏项目。招商引资不得以配置风光资源作为附加条件。
(八)全面清理整顿矿业权。制定出台引导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政策,倒逼产能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和不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的各类矿山企业退出。
(九)优化提升现有煤炭产能。有序释放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先进优质产能。加快推进智慧矿山建设,提升现代安全生产和采掘工艺水平。加快完备已核准、列入保供和释放优质产能序列的在建煤矿项目要件手续,依法合规生产。对已取得资源整合重组批复的煤矿,限期按标准完成整合。
(十)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创建,2020年底前所有露天煤矿具备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申报条件,其他非煤露天矿山具备进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申报条件;2023年底前所有矿业权在期矿山全部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对逾期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
(十一)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原则,压实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主体责任,高标准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足额计提、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高质量实施综合治理措施。对拒不履行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公益诉讼、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治理。
(十二)加快落实历史遗留废弃采坑治理。本着“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和“谁治理、谁受益”原则,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社会化共同发力,有效治理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采坑,2023年底前全部治理到位。
(十三)严格规范草原征占用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加强对涉及改变基本草原用途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严格源头管控。加强旅游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监管,严禁以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为名,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和损毁破坏草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控露天矿山排土场用地,鼓励引导和规范约束企业有序实现剥离土方内排;实行“增减挂钩”政策,推动建立工矿废弃建设用地和在期矿山建设用地复垦利用长效机制。
(十四)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管理。应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加快对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漠)、滩涂、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完成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三、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双赢,努力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
(十五)科学核定草地适宜载畜量。开展“十三五”期间草畜平衡综合评估,出台“十四五”期间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坚持保护优先、以草定畜,科学核定天然草地适宜载畜量,严禁超载过牧,确保草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结合草原普查工作,开展草牧场健康等级评估。建设草原固定监测点,加强对草地生产能力的动态监测,为草地载畜量核定提供科学支撑。
(十六)认真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科学制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指导意见,合理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因地制宜地将重度退化沙化草场、生态脆弱区草场、天然打草场和重点生态治理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重要水源地、河湖流域等区域纳入禁牧区,将禁牧区以外承包到户的草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建立补奖资金发放与责任落实、生态绩效相挂钩机制,确保补奖方式和发放标准对草原生态效益促进作用最大化。加强政策实施跟踪管理,全覆盖式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和专项巡察,推动压实属地责任和牧户主体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
(十七)建立健全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休牧政策体系,强化制度执行约束,常态化推进草畜平衡区牧草返青期休牧,每年休牧期不少于1个月,适当延长舍饲、补饲时间,有效促进草地自我修复,提高生产能力。
(十八)合理优化草原网围栏。完善草牧场确权和流转管理制度,牧业旗市区建立统一的草牧场流转服务监管平台,规范有序流转草牧场。鼓励和扶持牧民开展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行划区轮牧、分群分工,探索解决一家一户分散化经营形成的网围栏过度化设置问题,促进草场资源、畜种资源、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提高牧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水平。
(十九)科学利用天然打草场。加强天然打草场管理,健全完善天然打草场轮刈保护和流转制度,严格刈割时间、留茬高度、留籽带及轮刈等规定,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无序打草。严禁商业化掠夺式打草,将天然打草场使用强度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十)严格依法建设和管理高产饲草料地。严禁新开垦草原建设高产饲草料地。对已开垦建设的高产饲草料地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开垦、非法流转、擅自改变用途和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地块,坚决制止高产饲草料地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有计划地调整和优化种植业结构,鼓励粮改饲、粮饲轮作,利用中低产田和弃耕地改造建设高产饲草料地。
(二十一)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把草原生态功能摆在首位,通过调整畜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最大程度实现草原生态功能与生产功能互促,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深入实施“减羊增牛”、“北羊南牛”战略,加快草原肉羊集群、良种肉牛扩繁育成育肥加工等项目建设,扎实推进肉羊国家示范区、优质肉牛产业带“一区一带”建设。加大对传统奶食品、蒙古包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加强“锡林郭勒奶酪”等特色品牌的培育和宣传推介。科学引导支持马产业、骆驼产业高质量发展。逐步推开牧区现代化试点建设成果。
(二十二)切实减少人为因素对草原生态干扰。坚持集中集聚集约原则,根据草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牧区人口规模,实现生态容量与牧民生产生活强度相适宜。清理和制止城镇居民或工商企业租用牧区草场从事简单养殖业,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天然草原承揽盟外牲畜放牧。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牧业现代化,加强牧区基础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牧民文化技能综合素质;加强规划实施带动牧民转移就业创业的产业项目,充分发挥产业的辐射带动和吸附作用;加强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转移进城牧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序有力有效促进牧区人口转移。
四、加强科学治理、系统综合治理,持续推动草原生态功能恢复提升
(二十三)加快退化草原修复。严格遵循草原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科学有序推进退化草原修复建设,高标准实施国家、自治区退化沙化草地治理试点项目、野生优良乡土草种抚育等修复工程,持续提升草原植被盖度和生态功能。科学合理规划实施绿化工程,严格限制在不适宜种树的典型草原、草甸草原和干旱少雨的荒漠草原植树造林,防止破坏原生植被。
(二十四)扎实做好浑善达克和乌珠穆沁沙地综合治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工程,全面加强两大沙地植被保护和重度沙化区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农区禁牧、沙地禁羊政策,实施正蓝旗浑善达克沙地综合治理产业发展试点工程,推动沙区生态与产业协调。积极探索推进浑善达克沙地国家规模化林场试点建设。
(二十五)加强草原灾害综合防治。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防灭火能力建设,科学规划布局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完善跨境防灭火联防联控机制,有效预防草原火灾。建立健全草原旱灾监测预警体系和社会化牧草储备调运服务保障体系,切实增强灾害应急和跨区域间、年际间饲草调剂能力。
(二十六)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坚持应保尽保,科学优化整合自然保护地,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编制自然保护地“十四五”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严格实行差别化管控政策,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认真推进耕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系统性保护自然保护地。深化草原生态保护中蒙合作,推动设立跨界自然保护区,开通中蒙边境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有效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十七)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全面实施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实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取暖,到2025年全面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水质、用途和机井数量,强化湿地保护。实施锡林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综合治理工程。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控制重化工、重金属污染风险。制定出台推进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消纳的具体措施,多措并举推动转化增值和消纳减量。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方案、办法,配套形成工作制度、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总,分管负责同志协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令行禁止、落地落实”。各行业部门要知责明责、履职尽责,主动认领任务,加强统筹调度、协调指导、服务保障,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九)强化社会动员。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拓展新时代爱国爱乡行动和生态文明实践行动,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度开展系统化、大众化、制度化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普遍认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十)强化制度执行。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积极推行绿色发展评价、草原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评估机制,以可持续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真正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十一)强化执法监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林草资源信息电子数据库,应用大数据草原森林生态监测监控平台,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强联动执法,实行生态破坏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开垦草原、随意碾压草原、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盗捕猎杀野生动物、违法采土采砂采石等各类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行为。
(三十二)强化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强化全过程、全周期监管评估,对各项保护措施和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成果成效,实行阶段性、差异化考核,定期开展政策实施评估分析和实地调查,强化结果运用,适时对目标任务进行必要调整,确保政策实施质量效益。
(三十三)强化资金筹措。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生态保护建设和产业培育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和项目资金,拓宽市场化投融资渠道,构建政府主导、政策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体系。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三十四)强化作风保障。落实激励约束、考核奖惩、容错纠错等机制,适时开展重大制度执行、重要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回头看”,对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善于攻坚的,要加强激励奖励,形成争先创优良好氛围;对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决策部署消极懈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履职不尽责、履职不到位的,要严肃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