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4-00026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4〕6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1-1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1-15 16:15:4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经盟行署 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管理,建立锡林郭勒羊品牌体系、价格体系,确保品牌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锡林郭勒草原羊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用于证明特定品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专用权归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以下简称肉类协会)所有,属于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 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是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区域单一产品公用品牌。其品牌管理,不仅包括盟肉类协会对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更包括盟行署对其作为区域公用品牌的统筹规划与高位推动,是在盟行署和肉类协会主导下实现的共同品牌建设。
凡是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养殖、生产和经营锡林郭勒羊的生产经营者,其养殖、生产和经营过程符合《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质量标准体系(试行)》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经盟行署审核通过,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锡林郭勒盟区域内肉羊加工企业申请、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主要包括:“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锡林郭勒草原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样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含:名称、徽记等);锡林郭勒羊品牌口号;锡林郭勒羊肉追溯体系专属logo标识;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各类宣传品及文创衍生品,各类形象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
第五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盟行署审核;
(四)动态管理。
第六条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丰厚而久远的历史文化积淀,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须纳入锡林郭勒羊品牌质量追溯系统管理,并开展厂区信息化建设,实现锡林郭勒羊屠宰加工、产品、标识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和全程电子监控;
(三)申请人加工生产线须建立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能力,且只收购、加工、销售锡林郭勒羊;羊源必须全部提前锁定,与锡林郭勒盟境内苏木(镇、场)、嘎查(村、分场)、合作社或养殖户,按年度签订锡林郭勒羊收购订单,为订单羊群佩戴追溯耳标,实施群体追溯,并以高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收购,推动形成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
(四)产品的产地范围、饲养和加工方式等内容,符合《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五)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六)产品质量稳定,品质优良,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无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
(五)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样图;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营主体向锡林郭勒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提交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品牌联席会议)进行资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品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盟行署会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主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向申请主体颁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证》(以下简称《品牌使用证》)和荣誉标牌,并签订《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明确授权企业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范围包括:羊肉生产加工企业及其自营餐饮、销售(实体、电商)等渠道,以及文化、旅游等官方区域宣传、品牌推广活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二)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四)优先享受政策和资金扶持、品牌宣传推广、渠道体系建设等优惠政策;
(五)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农牧部门和当地政府为订单锡林郭勒羊佩戴追溯耳标,开展锡林郭勒羊追溯体系建设;
(二)开展厂区信息化建设,实现锡林郭勒羊进场、屠宰、加工、贮存全过程监管;
(三)产品包装须加贴锡林郭勒羊品牌追溯二维码标签进行销售。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蒙”字标的,包装设计稿须提前报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印制使用;
(四)积极开拓线上、线下零售渠道,产品零售比重达40%以上。同时,产品零售价格要高于市场同类型产品,充分体现品牌优势,逐步形成品牌产品价格机制;
(五)在自营餐饮、销售(实体、电商)门店显著位置,包括门头牌匾及店内装潢中,加入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和品牌元素,扩大品牌露出宣传。设计方案须提前报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使用;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
(七)按监管要求提供年度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八)配合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开展品牌传播、渠道建设以及产业、企业发展情况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锡林郭勒羊品牌须以“1+3+N”单产业母子品牌联动模式使用,即锡林郭勒羊(肉)+苏尼特羊(肉)/乌珠穆沁羊(肉)/察哈尔羊(肉)+企业品牌,区域公用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物流、销售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形向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或品牌联席会议履行申请备案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品牌联席会议报请盟行署研究决定;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和盟肉类协会负责对授权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的主体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获得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主体实行年检制,在《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一年期满前,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会同品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续签一年期协议;验收不通过的不再续签,收回《品牌使用证》,取消品牌授权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
(二)产品品质下降,低于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标准;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
(六)对锡林郭勒羊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不按照要求配合开展羊源锁定、订单签订、耳标佩戴、质量追溯工作,不使用追溯二维码标签,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抽样检测、品牌宣传等相关工作的;
(八)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养殖户单方面原因外,未按照约定数量、价格收购订单锡林郭勒羊的,以及收购、加工、销售非锡林郭勒羊的;
(九)自有零售渠道开发不足,产品零售比重未达到40%的;
(十)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
(十一)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
(十二)其他影响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情形;
(十三)对退出锡林郭勒羊品牌的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锡林郭勒羊品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权行为,对锡林郭勒羊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盟行署依据锡林郭勒羊品牌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品牌授权主体给予金融贷款、仓储物流、宣传推介、渠道建设、店面改造等方面支持,以保障锡林郭勒羊品牌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参与锡林郭勒羊品牌运营、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以及肉类协会建立长效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锡林郭勒羊品牌运营、监管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盟行署办公室2021年2月9日印发的《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