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羊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管理,建立锡林郭勒羊品牌体系、价格体系,确保品牌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规定,分为总则、申请、使用、管理、附则共五章。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该章明确了“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锡林郭勒草原羊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用于证明特定品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专用权归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以下简称肉类协会)所有,属于锡林郭勒盟区域公用品牌。锡林郭勒羊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行署研究决定,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与盟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授权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
(二)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至第十条)。该章规定了申请主体的准入条件;明确了开展授权程序及相关资料;属地监管部门依据职能每月对申请主体进行抽检。
(三)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该章明确了授权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规则,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
(四)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该章规定了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主体实行年检制,一年期满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续签一年期协议;授权主体违反《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资格。
(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该章规定了《管理办法》由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