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盟婚姻登记工作执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第十条第一款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开展“全盟通办”婚姻登记工作后,申请结(离)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锡林郭勒盟户籍居民,在锡林郭勒盟任意旗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适用范围内均能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离)婚证事项(涉外婚姻除外)。
“全盟通办”婚姻登记工作不适用范围: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内无婚姻数据的、婚姻数据与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业务由原登记机关受理(信息不一致的已在原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的不在此限);军人婚姻登记按照部队所在地或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信息不一致或变更的由原登记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