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

 

  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钱玉明

  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科长 刘景杰

  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哈娜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方面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锡房管委发〔2015〕11号),结合我盟实际,经2017年全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了《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锡房管委字〔2017〕10),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欠缴管理、补缴、销户、封存办理流程及时限等十一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详情请登录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网站查看和了解。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我盟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2017年7月25日与国家平台联网运行,职工只需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即可办理跨省职工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接续业务,解决了职工过去两地“往返奔波、手续繁琐、时间过长”等问题。截至8月10日,我盟已办理异地转移业务30笔,其中外部转入18笔,转出外部12笔。

  (三)关于取消非住房类提取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内建金〔201729)严禁非住房类提取的要求,我盟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现行的“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我盟2014年在锡林浩特市启动“在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2015年全盟全面推开。至2017年7月底,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缴住房公积金3092人,其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82人5063.5万元。具体工作中,由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群体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贷款后出现缴存不及时,逾期率较高等情况(2017年6月逾期率达10%)。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经20173月7日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0日起,我盟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办理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再增加一名盟内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缴存职工为保证担保人。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维护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2017年7月18日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印发实施。

      《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盟辖区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暂行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

  《暂行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我盟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凡有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出具虚假材料、无故断缴、贷款逾期等行为发生的合作、缴存单位、缴存人员,一经查实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其在一定时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办理将受限制,并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①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

  ②伪造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协助缴存人员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①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②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③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检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

  ④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调低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度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调回的单位。

  ⑤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以上的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人员失信黑名单

  ①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二手房买卖协议、税务部门票据、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

  ②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人员。

  ③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度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

  ④贷后2年内出现连续4期以上或2次连续3期以上、累计6期以上逾期不还,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人员。

  ⑤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执行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人员。

  4.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人员的业务限制或惩戒措施

  ①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将其失信信息计入公积金法人征信系统,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②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将其失信信息计入公积金缴存单位征信系统。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③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人员,将其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失信信息计入公积金个人征信系统,冻结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退回退还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终止贷款合同;拒不退回退还的,依法全额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违规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终止贷款合同,并取消失信人终身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责令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且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自纳入失信黑名单之日起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④未经批准,单位、职工均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以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冻结期间取消其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补缴后予以解冻;一年内出现两次单位、职工均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以上的,取消该单位职工一年内的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