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反家庭暴力法》记者吹风会在锡林浩特市召开。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媒体记者和家庭代表朋友们:
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了。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下面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背景、内容、亮点、意义及盟妇联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宣传、贯彻的各项举措等向大家进行。借此机会,我代表主办单位向参加吹风会的各位领导、来宾、记者和家庭代表朋友们表示欢迎和感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背景、内容、亮点和意义
背景: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安国可安。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地方进行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经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8票赞成、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反家暴法》共六章38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 附则。该法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创设了强制报告、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
亮点:我国原来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宣誓性太强,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并依赖于司法解释。此次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处置、法律责任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10大亮点。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侵害”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这为社会力量介入干预相关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工作被列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暴工作。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依法惩处家庭暴力加害人。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要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权益。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等等。
亮点三:用人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需承担相应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用人单位作为员工依托的工作组织,它的制度约束和评价对于员工依然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在教育引导员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有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便利条件和不可低估的优势。同时家庭和睦、不受暴力影响的员工能够创造更为积极友好的工作氛围和单位文化,也有利于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提升。所以履行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既是国家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亮点四:发现家暴不报案,相关单位责任人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责任。这就规定了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明确了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五: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需积极采取措施
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根深蒂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包容性较高,在家庭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对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存在不同看法。本法明确表明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国家公权力必须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有着其他部门机构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本法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以“家务事不便处置”为由推诿出警的,将有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
亮点六:公安机关可针对轻微家暴对加害者出具告诫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其适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伤害标准而处于公权力无法干预的状态,相当多的施暴者因此而有恃无恐并逐步升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本法通过告诫制度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化解受害人的困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亮点七:“家暴”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将得以改善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同时根据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增加了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做好收集和固定证据工作。同时,本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家暴有效隔离在萌芽状态
本法单列一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相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通过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相关措施。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适用本法
反家庭暴力法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有些人虽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他们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他们之间发生暴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为了保护这一类人群免受家暴侵害,本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监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及福利机构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实践中同居关系较为普遍。
亮点十:受害者可以减免诉讼费用
遭受家暴的一方,往往是家庭中弱势的一方,甚至没有经济能力,这为其诉讼维权增加了困难。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这也就是说在起诉时,当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时,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在判决时,即使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被全部支持,只要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法院也应当视情形对原告方承担的诉讼费作出减免。
意义:据官方统计数字,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九成施暴者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大家知道,家庭是人与人相处的最古老的形式,是人生的第一站,《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力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立场和一贯主张,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决心。《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成员划定了行为底线,规定了家庭成员不能触及的行为,突破底线是要承担后果的。它的出台,突破了以往“法不入家门”、父母打孩子、丈夫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等观念,畅通了公权力干涉家庭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社会的孤岛,不再是法外之地,为受暴者提供了有力武器,为相关部门处理家暴行为创设了有力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呵护家庭(婚姻法是规定家庭成员该做什么,家暴法则是规定了不能做什么,可以说一个是指路的,一个是护航的),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调查表明,受暴人群中主要是女性,《反家庭暴力法》重点保护了妇女的权益,是先进性别文化进入法律主流的具体体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一部基本的人权保障法。
二、我盟妇联宣传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做法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姐妹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武器,成为婚姻家庭的保护伞。盟妇联下一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依据,结合我盟妇女维权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实际,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在推行反家暴法落地的过程中,普法十分重要。要抓住每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5.12”国际家庭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特别是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工作模式,如短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运用动漫、图标、微视频等形式,开展线上线下互动及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知晓率,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勇于对家庭暴力说“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反家暴的意识,让这部法令能够得到广泛的认知,人人知道家庭暴力不是家事,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携手共同抵制。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引导树立良好家风。盟妇联联合锡林郭勒日报社,将《反家庭暴力法》入驻《锡林郭勒日报》公众微信平台、新媒体客户端,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开展妇女维权的解难答疑,以及典型个案的扶危助困、协理代理、法律援助、跟踪回访等服务工作,实现妇女维权专家和微友之间的线上线下交流互动常态化。
二是推动建立联动机制。主动协调公检法司、综治、民政、教育、卫生等《反家庭暴力法》涉法公权单位和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等团体会员力量,组成反家庭暴力联盟,形成合力。特别是要主动协调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各个部门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如推动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根据法律尽快出台能够实际操作的细化措施,让法律的相关规定落地等等。发挥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综合治理平台上的各类“家”、站(网)点、热线等作用,以及各级各类巾帼志愿者队伍和各类专家服务团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参与到反家暴的行动中,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和有效的服务。
三是加大对受暴妇女的支持和服务。以《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及实施为契机,通过我盟妇联系统开展的基层妇女服务行、基层妇女议事会、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平安家庭大走访、心理健康服务进社区入家户行动、妇女关爱等重点工作载体,强化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减少家暴侵害。充分调动各类妇女维权志愿服务队、专家志愿服务团、妇女儿童维权站、婚姻家庭调解室、家暴庇护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作用,加大妇女维权服务力度,共同抵制家庭暴力,援助受暴妇女,为促进家庭和谐保驾护航。
四是大力开展培训活动。将反家暴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妇联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全盟妇联干部特别是各级妇女维权干部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做到先学、快学、学深学透,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开展反家暴工作骨干培训,组织巾帼维权专家深入基层开展培训,提高妇联干部反家暴工作能力。建立反家暴律师志愿者队伍。与法院、司法部门协调沟通,招募公益律师组成反家暴律师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反家暴宣传,为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五是做好典型案例追踪。对典型的家暴案例,从强制报告、告诫、人身保护令、法律援助、审理、多机构合作等各个环节逐一跟进,及时掌握家暴案件的处理情况,推动问题解决,对受暴妇女做好各方面支持,帮助走出困境。
同志们,《反家暴法》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借此机会,我呼吁全社会都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向广大男同胞发出倡议:不要暴力,好好爱!同时,提醒广大妇女姐妹:一旦遭受家庭暴力,请您勇敢地说“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