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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时间:2022-02-17 15:50 浏览次数:

 

盟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各旗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部署,盟政务服务局会同盟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实施办法》,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于2022年1月13日提交盟行署区域评估工作专题会议审定。现将《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局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锡林郭勒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24日

 

 

  

 

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服发〔2021〕102号)要求,为有效推行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评估成果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候可行性论证,共计9类64项

  各相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开发区内落户企业查询使用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区域评估成果事项清单、应用指南、评估报告及批件等。

第四条  开展区域评估的各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明确区域评估成果共享适用范围、成果应用、工作流程、办理部门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相关企业提供查询和使用。梳理正负面清单、制定承诺书和备案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要为入驻企业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将区域评估成果以及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时,可以提前从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相关评估报告和批件(或由开发区管委会帮助提供),做为要件提交审批部门;企业未提供纸质评估报告和批件的,审批部门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对于不确定评审结果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所需的,审批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函询,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复函答复,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企业在提交申请时要签订《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和环节,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对于不符合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评估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具有审批权限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强化信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所属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十一  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成果事项清单

2.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3.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4.×××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模板)

 

 

 

 

 

 

 

 

附件2

锡林郭勒盟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

(一)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

(二)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

(三)航空建设项目、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

(四)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负面清单

已经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共享: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电力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负面清单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文物保护负面清单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需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一)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

涉及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点及新发现文物点的;

建设区域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的;

地下或水下文物埋藏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除负面清单外,选址在已实施区域评估区域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或者依法依规简化相关审批流程。

五、取水许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负面清单

(一)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农牧业灌溉项目;

(三)区域现状用水已超出水资源可承载能力或者无法满足项目新增用水需求的;

(四)纳入失信名单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应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六)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按照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取水许可。

六、水土保持方案论证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负面清单

(一)开发区内单位项目在开发区外单独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或临时施工场地的;

(二)跨越、穿越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严重影响开发区生态安全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形势。

七、洪水影响评价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负面清单

(一)道路(桥梁)项目的设防标准、梁底标高、桥梁桥跨及桥梁型式等设计参数不符合开发区提出的控制参数和条件的;

(二)跨主干行洪河道桥梁设置拱桥且拱桥不能一跨过河的;

(三)涉河桥梁桥位布置在古河道、急弯、多条河道汇合口及河势变化频繁等河段,会造成该段河道流态复杂的;

(四)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堤(岸)施工的;

(五)项目的布置范围和水域调整与相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水系布局相冲突,确需对水系规划确定的占补平衡布局进行调整的;

(六)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未实施先补后占的;

(七)穿河管线的设计参数不符合开发区提出的控制参数和条件的;

(八)建设涉水码头工程的;

(九)特殊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八、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试行)

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以及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中部分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对于正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审批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15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报告表

2

16

植物油加工133*

报告表

3

17

制糖业134*

报告表

4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报告表

5

19

水产品加工136

报告表

6

20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报告表

7

 

 

十一、食品制造业 14

21

方便食品制造143*

报告表

8

22

乳制品制造144*

报告表

9

2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报告表

10

24

其他食品制造149*

报告表

 

11

 

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 23

 

39

 

印刷231*

报告表

 

12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

40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报告表

13

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报告表

 

 

14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

 34

 

 

 

69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报告表

 

 

 

15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

 35

 

 

 

70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报告表

 

16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71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报告表

17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2

报告表

18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报告表

19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报告表

20

75

摩托车制造375

报告表

 

21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 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报告表

 

22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 38

     7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 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报告表

23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78

计算机制造391

报告表

24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报告表

25

80

电子器件制造397

报告表

26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报告表

 

27

 

82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报告表

 

28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 40

 

83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报告表

29

 

十三、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461(不含供应工程; 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报告表

30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 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31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32

141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报告表

说明:

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 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附件3

锡林郭勒盟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适用于锡林郭勒盟境内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内规划建设除下列工程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存、贮气、贮存易燃易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自治区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

6.《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内政服发〔2021〕102号)

三、应用成果

根据相关要求,区域内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到锡林郭勒盟地震局查询;一般建设工程在该区域范围内的,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办理查询项目范围审批手续。 

应提交的材料:

1.关于查询XXXX建设项目的申请(附件1,纸质和电子版1套)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地震局

联系电话:0479-8206598

五、工作流程

申请--查询--提供查询结果

其他:查询成果有效期2年

六、办理结果

关于XXX建设项目区域性地震性安全性评估情况的复函

 

 

 

盟地震局关于查询××××建设项目的申请附件

 

关于查询××××建设项目

××××的申请(模板)

(文 号)

锡林郭勒盟地震局

概述建设项目立项背景、审批(核准、备案)状况、地理位置、拟用地范围、面积或长度、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距离。

            ×××选址拐点坐标              

拐点编号

X

Y

1

七位数

八位数

2

 

 

3

 

 

国家2000拐点坐标

现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上,专此申请查询该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

以上申请,请予答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和邮编)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

锡林郭勒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

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开发区范围内已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运用区域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关于加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气预函〔2019〕42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   

三、成果应用

1.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经审查通过后,由园区提供给落户该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免费使用,实行应用承诺制并将评价结果使用情况报锡林郭勒盟气象局备案。

2.已经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内的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电力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不适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共享。

3.评价结果长期有效(除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外)。

应提交的材料:

1.关于查询XXX建设项目的申请(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

2.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使用承诺书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气象局

    联系电话:0479-8241743

    五、工作流程

申请——系统查询——复函

查询结果有效期为10年。

    六、办理结果

    关于XX建设项目XX情况的批复。

 

 

 

 

锡林郭勒盟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文物资源调查评估(已进行考古勘探并验收备案的区域)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函2019〕549号)

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145

三、应用成果

根据相关要求,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文物资源情况,属地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查询,区域内文物保护评估结果包括自治区文物局项目建设批复意见及勘探报告备案文件。已评估区域(已进行考古勘探并验收备案的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办理是否压覆文物资源的,不再进行压覆文物资源评估办理压覆文物资源审批手续。

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或涉及文物遗存,建设方应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文物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如需考古发掘,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联系电话:0479-8263975 0479-8286078

五、工作流程

申请——系统查询——复函

其他:查询成果有效期为2年。

六、办理结果

关于XXX建设项目压覆文物资源情况的复函

 

锡林郭勒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水资源论证评价区域性评估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21〕69号)

三、应用成果

互认共享成果: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供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原则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承诺制管理办法》,开展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工作。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联系电话:0479-8263371

五、工作流程

1.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办事情形与材料:申请取用水审批的公文(1份材料);政府部门核准备文件(1份材料);取水许可申请书(6份材料);《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2份材料);《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2份材料)。

3.办理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4至21号综合受理窗口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其他:查询成果有效期为3年

 

 

锡林郭勒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

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新区等区域,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

由锡盟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锡盟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通过了相应的技术评审。

二、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内蒙古自治区水体保持条例》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三、应用成果

互认共享成果:未开展“五通一平”的开发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共享评估结果。区域内单体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时,可直接利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中区域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表土资源调查与剥离保护利用规划结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技术指标。

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单体项目应按有关承诺制管理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联系电话:0479-8263371

五、工作流程

1.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办事情形与材料: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文件附带承诺书(1份材料);政府部门核准备文件(1份材料);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2份材料);《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2份材料)

3.办理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4至21号综合受理窗口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其他:查询成果有效期为3年

 

 

锡林郭勒盟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洪水影响评价区域性评估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不妨碍防洪,不降低泄洪能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不妨碍防汛抢险;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建设项目自身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准确,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二、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三、应用成果

互认共享成果: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供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除负面清单明确的情形外,不再单独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原则上不再编制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经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联系电话:0479-8263371

  五、工作流程

1.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办事情形与材料:洪水影响评价申请附带承诺书(1份材料);政府部门对项目的核准备文件(1份材料);如有第三方提供公证书或与第三方协议(1份材料);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2份材料);《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2份材料)。

3.办理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4至21号综合受理窗口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其他:查询成果有效期为3年

锡林郭勒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性评估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5.《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工改办〔2019〕5号)< pan>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

7.《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函〔2019〕549号)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

9.《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服发〔2021〕102号)

10.《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自治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关于印发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环办〔2021〕265号)

三、应用成果

1.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部分结论直接引用。项目环评报告中涉及评估区域的部分直接引用区域评估结论,相关内容不再逐一展开比对分析。具体包括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项目建设与自治区及我盟各项管理工作要求的相符性,区域环境基础设施依托可行性,区域环境承载力及影响可接受性,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合理性及可达性等编制依据直接引用。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涉及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政府管理文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排放标准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相关内容现状评价直接引用。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具体包括: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海洋、放射性及辐射等调查内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等。

2.充分利用其他评估成果

  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及环境影响预测涉及的,与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等相关内容,充分利用评估区域同步开展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安全性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和成果,直接引用。

  3.参考评估区域各项经验成果

  项目在环评报告编制阶段,在符合涉密要求前提下,充分参考评估区域现有同类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经验,作为论证本项目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的依据。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479-823425

五、工作流程

  申请一查询一出具查询结果

其他:查询成果有效期为3年

 

锡林郭勒盟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

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区域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

1.《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104 号)

2.《关于限期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481 号)

三、应用成果

根据相关要求,区域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可到本地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四、联系单位: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五、咨询电话:0479-8229078

 

锡林郭勒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

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的地区,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

二、有关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推动全区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476号)

三、应用成果

根据相关要求,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可到本地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四、联系单位: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五、咨询电话:0479-810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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