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退出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6-09-28 10:27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盟局(公司)各科室(中心):

  现将《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4日       

  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锡林郭勒盟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制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锡林郭勒盟(除二连浩特市外)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

  第五条 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订及监督,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及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划组合运用容量、间距和布局禁止情形的布局模式,申请主体应同时符合所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和间距要求。

  第七条 本规划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参照地方政府对街道、乡镇苏木等区域的划分标准,对市场区域单元进行设定并对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规划。具体规划情况详见《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以下简称《规划表》)。

  第八条 本规划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后,应当按照申请主体所属市场区域单元情况“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排队轮候,整体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因经营场所所属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限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其申请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按照《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九条 一般市场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应符合其所属市场区域单元容量限制且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80米。

  第十条 下列符合独立市场区域单元条件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划所规定的零售点市场区域单元容量及间距要求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物流园区,场内摊位1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场内摊位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容量上限为3个零售点。面向市政道路、同时连通独立市场区域单元的内外贯通门店,按照沿街(路)设置标准办理,且不适用独立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的设置标准;

  (二)飞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可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

  (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中大型工厂、矿山,在其生活区内设置2个零售点;

  (四)旅游景区、部队大院(不含军事基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需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烈属和三级残疾以上的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符合其所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标准降低至40米。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组成形式(如变更为“家庭经营”)或者变更持证人的,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般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标准降低至40米,不受本规划所规定的零售点市场区域单元容量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组成形式为非家庭经营的持证户,自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需要在原地址继续经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不受本规划所规定的零售点市场区域单元容量及间距要求限制。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与其他雪茄烟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80米,零售点容量按照《规划表》规划总量的0.5%核定上限且每个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置1户。

  雪茄烟零售点只能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雪茄烟的零售业务,需要变更许可范围的,需满足本规划所规定的零售点市场区域单元容量及间距要求。

  第三章 布局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经营或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六)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七)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

  (八)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九)利用无人超市、无人商店、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及摩托车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金融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房地产业;出租、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洗染、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宠物服务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室内娱乐活动、彩票活动等娱乐业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合法使用的、非住宅性质的经营场所;其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不具有移动性;申请时该场所已实际交付使用,具备正常的经营条件;有具体明确的地址,设有醒目的门头招牌,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消费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自由进出。不包括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违法违章建筑、流动货摊、住宅、公寓,以及属于住宅附属设施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车棚等。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完全分离和断开,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或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存有出入口、楼梯等。

  若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分离,前后、左右、上下存在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在实地核查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自主确认与经营场所连通的其他场所为经营场所的组成部分,并在实地核查记录表中明确记载为经营(仓储)场所,且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可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是指中小学学生及幼儿园幼儿日常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按照与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短直线间距测量,遇墙体、永久性建筑等固定遮挡障碍物,按绕障最短直线间距分段测量。有多个进出通道口或出入口的,选择两者间距最近的两个通道口或出入口作为起点和终点。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非学生及幼儿日常进出的通道口。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近持证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间距,测量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上述经营场所用于消费者进出的出入口,按照行人日常行走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间距进行测量,若任一场所存在多个此类出入口,则以两者之间间距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为准。

  可通行最短间距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间距,不计入行人可通行间距。非政府职能部门设置的道路隔离设施等固定障碍物,视为临时障碍物。

  第二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得少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对方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6月30日印发的《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锡烟专〔2023〕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

  2.《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附件1

  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办理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许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锡林郭勒盟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轮候制度指实施零售户数量调控的市场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户数时,该区域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受理已经纳入排队轮候的申请,等候办证名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工作,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主体自愿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主体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以下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六条 申请主体提出新办申请后,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主体经营地址进行所属区域单元划分。所在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或超过规划数量上限的或所在区域单元未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发证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意愿确认其是否参加排队轮候。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轮候状态。

  第八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在同一经营地址重复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交新办申请的受理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办证。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 经申请人确认同意进入轮候队伍的,发证机关应将其申请信息归入同区域轮候序列,并依据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十条 成功纳入轮候队伍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轮候序号和《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许可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信息登记轮候后,除以下情况外,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一)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规定的允许进行变更的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不予变更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发证机关应终止其轮候状态。

  第十三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后,发证机关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发证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或申请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申请办理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轮候信息。

  上述事项发证机关应在征求申请人是否自愿进入轮候队伍时予以事先告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后,发证机关应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理布局规定进行许可办理。申请人对初始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在启动许可办理流程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应依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信息变更,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应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排队轮候期间,排队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则此次轮候资格失效,其轮候位次顺延至同区域单元内的下一位排队人:

  (一)申请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权利的;

  (二)排队人在接到发证机关到号办理的通知后,未在两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办理信息或发证机关两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排队人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排队轮候到号后,启动新办流程后,因排队人原因主动撤回终止办理的;

  (四)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的负责人(身份证号)、经营地址等不予变更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五)经营场所改变用途、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的;

  (六)其他轮候资格失效的情形。

  发证机关向排队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资格失效通知书》,经其签字确认后终止轮候。排队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说明情况后终止轮候,同时保留录音、录像等记录。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窗口等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开区域单元设置范围、零售点数量上限、排队轮候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提供轮候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公布轮候排序查询电话,积极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根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区域单元数量、区域单元范围、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上限时,应予以公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内计算时间时,以工作日计算的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锡林郭勒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