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退出
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盟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27 09:58 浏览次数: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同意,现将下列52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法定行政机关(39个)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盟教育局

  盟科学技术局

  盟工业信息化局

  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盟公安局

  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

  盟民政局

  盟司法局

  盟财政局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盟自然资源局

  盟生态环境局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盟交通运输局

  盟水利局

  盟农牧局

  盟商务局

  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盟应急管理局

  盟审计局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盟统计局

  盟能源局

  盟林业和草原局

  盟医疗保障局

  盟国防动员办公室

  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盟新闻出版版权局

  盟档案局

  盟宗教事务局

  盟网络信息工作办公室

  盟税务局

  盟邮政管理局

  盟国家保密局

  盟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3个)

  盟气象局

  盟烟草专卖局

  盟消防救援支队

  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盟草原工作站

  盟国家级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盟税务局稽查局

  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盟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盟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盟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

  二、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盟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盟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