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类别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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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KV |
1-10KV |
35-110KV以下 |
110-220KV以下 |
220KV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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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电量(月用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 |
第二档电量(月用电量为171-260千瓦时) |
第三档电量(月用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 |
第一档电量(月用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 |
第二档电量(月用电量为171-260千瓦时) |
第三档电量(月用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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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
0.4300 |
0.4800 |
0.7300 |
0.4200 |
0.4700 |
0.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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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
0.4420 |
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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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
0.6783 |
0.6333 |
0.5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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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工业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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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48 |
0.4398 |
0.4278 |
0.4208 |
28.00 |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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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解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解铝、单晶硅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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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8 |
0.3968 |
0.3848 |
0.3778 |
28.00 |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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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化肥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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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0 |
0.4170 |
0.4070 |
0.400 |
21.0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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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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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0 |
0.4180 |
0.4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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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贫困县农业排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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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0 |
0.2340 |
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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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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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1分钱;均含可再生能源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开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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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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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分别按照表中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收取及返还。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量电价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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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冷链物流冷库用电达到大工业用电条件(用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企业用电价格,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企业,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5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内发改价字[2015]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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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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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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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内发改价字[2011]1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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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级及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自2013年5月24日起执行(内发改价字[2011]1158号) 10、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发改价格[2007]2463号) 11、取得自治区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内发改价字[2010]2921号) 12、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电除外,自2014年7月23日起执行(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