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告,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未及时申报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亲属蓄意冒领、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均属违规领取行为,死亡人员或服刑人员单位及其亲属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退还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通告明确指出,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此外,通告还提到不得全额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同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若条件发生变化,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应及时申报并退还冒领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告要求,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公安、人社部门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行为依法实施惩戒,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保基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