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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5-26 10:23
 第一章    

第一条  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加强规划引领,增强培训能力,提升培训质效,规范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发〔2019〕289号)《“技能锡林郭勒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锡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征集认定要坚持“统筹规划、择优认定、突出重点、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为导向,围绕我盟重点扶持产业、优势传统行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支持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创建实训基地。

第二章 征集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征集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包括盟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盟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两类。

第四条  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

(二)社会信誉度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能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盟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业技能培训

(三)具有面向社会的辐射能力,并形成一定的人才培训规模。能满足区域内相关职业(工种)学员的实操训练,能承担订单式、定向式等多种形式培训任务。

(四)设施设备标准化,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实训场地及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实训实践等培训需求。

(五)有标准的职业(工种)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内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第五条  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专业条件:

(一)盟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1.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如为租赁场地,租期应在三年以上)具有2个以上主体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2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且就业情况较好。边境地区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培训机构培训规模可适当放宽。

2.主体培训专业(工种)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盟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1.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如为租赁场地,租期应在三年以上)具有3个以上主体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5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且就业情况较好。边境地区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培训机构培训规模可适当放宽。

2.主体培训专业(工种)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具备中高级职称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教师占比要达到5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并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等级证书。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六条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评估认定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原则上每年集中评估认定1次。

第七条  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评估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全盟具有职业培训资格的各类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主体,均可向属地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锡林郭勒盟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申报材料(附件1)。

(二)初审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所在地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职责认真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确定拟推荐项目单位,并形成审核推荐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专家评估。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公示认定。对拟确定为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在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从盟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十条  经认定的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可申请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评审组实地考察后,择优奖补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再受理近3年内已奖补过的项目及当年教育部门支持过的项目。

十二  奖补资金使用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具体用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要求执行。

第五章  考核复评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每2年对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进行一次复评。重点评估基地的项目实施、管理能力、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培训成效等情况,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资格。

    (一)基地运行过程中,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促进就业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二)基地在教学培训过程中,被培训学员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考核复评不达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考核不达标的取消资格收回授牌,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对复评达标的,可纳入有关政策资金扶持范围。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盟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征集评估、复评工作。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扶持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按季度向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运行情况及奖补资金支出进度等,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调度。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锡林郭勒盟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2.《信用承诺书(示范样表)》

3.《推荐申报锡林郭勒盟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情况汇总表》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锡林郭勒盟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一、旗县市(区)人社部门需提交材料

1.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报告;

2.推荐申报锡林郭勒盟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情况汇总表;

二、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

1.封面(含“锡林郭勒盟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申报材料”字样、申报单位并盖章);

2.信用承诺书(示范样);

3.申请书(内容自拟,需综合描述场地、教学、培训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获得人社部门支持等情况);

4.院校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专业(工种)、岗位培训的课时及标准化说明;

6.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学员管理办法、财务制度等

7.实验实训室设备清单;

8.师资力量;

9.上年度年培训学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种、证书编号、授课教师、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内容

10.培训场景照片3-5幅。

三、准备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单位、旗县人社部门、盟人社部门各一份提交申报材料市与电子版(光盘)一同上报。

附件2

 

信用承诺书(示范样

 

为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诚信守法经营形象。

                         (单位)郑重承诺作出以下承诺: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五、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七、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八、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推荐申报锡林郭勒盟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情况汇总表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名称

申报类型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筑

总面积

主体实验实训室

个数

中高级职称以上教师

上年度

培训人数

培训

合格率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