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5-00005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5〕44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5-07-31 10:24:32 公开日期:2025-07-31 10:24:32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7-31 10:24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25年第17次常务会议暨盟安委会2025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确保“评定分离”改革落地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各自领域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的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加强对入场交易项目的服务指导,会同各行业部门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类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定期分析评估和通报改革举措落实情况。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改革评标定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依法落实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等招标自主权,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7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内建市〔2024〕70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试行范围】 全盟范围内对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探索推行“评定分离”。

  第四条【适用范围】 依法公开招标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二连浩特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适用范围标准,其它旗县市(区)实施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可降至500万元及以上。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主体责任】 招标人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定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第六条【基本原则】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编制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定标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提前制定具体定标方案,充分考虑定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对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定标的特殊情况要予以明确,做周全准备或预案,确保定标方案具备可行性。

  定标方案应当对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成等规则以及是否安排现场考察或定标答辩、是否确定备选中标人及方式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确保公平公正择优定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系统,在招标文件信息录入时选择是否采用“评定分离”,使用固定招标投标格式或通用模板编制招标文件。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则、定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则,明确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方法以及定标时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安排现场考察或定标答辩、是否确定备选中标人及方式等,确保定标公开透明。

  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定分离”的内容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行政监督部门、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标

  第十条【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择优向招标人不排序推荐3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定。因否决不合格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仍然具有竞争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对评标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可包含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主要结合评审的要求从特点、优势、风险等方面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客观记录。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排名不分先后,按中标候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同时,一并公告拟开展定标活动的时间、地点、相关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定标

  第十三条【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组长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招标人委托的本单位项目招标负责人须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应为招标人本单位(包括所属的二级单位)正式员工,确因人员不足,招标人可从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国有企业等业务相关单位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对于需要较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与定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重要性、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从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库或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的行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若定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的,邀请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非本单位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

  (一)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为其相关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人员;

  (二)招标人实施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对招标人有管辖权的同级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综合办公部门工作人员;

  (三)评标委员会(包括招标人评审代表);

  (四)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定标场地】 定标场所由招标人负责安排确定,要相对隔离,具有全时段监控设施设备。招标人不具备定标场所条件的,可在受理该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进场交易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场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定标时限】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若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的,定标可以顺延至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结束后进行。

  第十七条【定标前核查】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至定标会议召开之前,招标人应当组织查阅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重点核查可能影响后期履约的投标内容。通过系统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函询等方式,核查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及限制投标情形等有关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及既往业绩履约情况、项目负责人有关情况等。

  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定标做好准备。

  招标人负责被查阅投标文件及有关核查情况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定标考察】 招标人若决定开展定标考察的,应选择3名及以上单数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内容和规则等,在定标前开展考察。考察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时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考察小组不得在考察时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结束后,应形成客观公正、不带倾向性的考察报告,经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于定标会议开始后,现场提交定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定标问询答辩】 招标人若决定开展定标现场问询答辩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予以明确应到场人员及到场时间,未按约定时间到场的视为放弃答辩。

  中标候选人应派出由不超过3人组成的答辩团队在定标会上进行定标答辩,其中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答辩团队成员原则上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团队成员。定标委员会应逐一核对答辩团队成员身份,不符合组建要求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不得接受其参加答辩。

  答辩内容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在定标会场自主确定,但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定标问询答辩依次单独进行。答辩完成后,答辩团队人员要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引离场,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其它中标候选人以及与本次招标、评标、定标等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定标会议及程序】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安排1至2名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定标会议签到、身份核验、定标过程记录和组织服务保障工作。定标会议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入场前核对定标人员身份。招标人现场核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与会人员身份信息,并经监督人员现场确认,由会务工作人员引领至定标室。

  (二)集中存放通讯设备。参加定标会议人员随身携带的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须在进入封闭定标区前,交由会务工作人员统一集中存放在保密柜中。

  (三)确认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情况。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宣布定标项目及定标备选单位名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需要回避事由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办理补充定标委员会成员事宜。

  (四)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签署承诺书,对定标工作涉及的廉政、诚信、保密等方面进行承诺。

  (五)宣布纪律。监督人员宣布定标会议纪律。宣布纪律环节完成后,除定标委员会、监督人员和招标人委托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场。

  (六)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其授权的招标人评审代表(甲代)依据评标报告向定标委员会汇报评标评审情况及按照招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情况,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七)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汇报对评标报告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关查询、核实情况和定标规则、办法及有关要求。

  (八)如有实地考察的,由考察组代表汇报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九)如有问询答辩,按招标文件约定设置定标现场问询答辩环节的,定标委员会现场拟定问询答辩提纲,组织中标候选人按照公示的顺序进行答辩。

  (十)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

  1.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定标方案及其预案等规范定标,不得临时动议。定标一般采取实名制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投票时写明投票理由。

  2.根据定标办法,结合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和招标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有关汇报情况、中标候选人考察答辩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1名、备选中标人1-2名,备选中标人按定标方法排出先后顺序。

  3.中标候选人近3年内(自定标之日起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作为定标时否决因素:

  (1)存在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立案侦查,或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定标前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同期在已中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

  (3)其它依法依规应否决的情形。

  4.备选单位近3年内(自定标之日起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作为定标时风险因素:

  (1)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2)在既往项目履约中,存在工程质量事故、关键岗位人员长期未按要求到岗、因定标备选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

  (3)其它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情形。

  5.定标议事或表决结束后,定标委员会要根据议事或表决情况,形成定标结论和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及定标过程记录,要经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现场监督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定标方案中予以明确,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下列方法的组合:

  (一)票决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票决应采用记名方式进行,并注明投票理由。

  (二)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字确认。

  (三)招标文件和定标方案规定的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平公正的方法。

  严禁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在定标完成后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中标结果变更】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定标方案从备选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备选中标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重新招标。没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方案组织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报告定标结果】 定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情况和定标结果(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情况)及相关必要资料,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异议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定标活动。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投诉处理完成前,应当暂停招标定标活动。

  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是继续定标还是重新招标须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予以确定。

  第五章 内控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控管理】 招标人委托项目负责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制定定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因素、定标规则、定标方法、定标程序)、组建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考察组等,都要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并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报备。

  第二十七条【定标监督】 招标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建监督小组负责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招标人单位或本系统负责纪检监察的正式员工组成,人数为2至3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担任,或由同级政府指派有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的人员担任。

  监督小组发现定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或同级政府,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草、能源等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依法依规受理投诉。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开评标现场监督,组织定标监督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资料管理】 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完成后,招标人及时整理项目定标资料,包括定标工作中产生的纸质资料、电子资料以及现场录音录像资料等,与其他招标投标资料一并密封存档备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保存。

  第三十条【保密要求】 招标人、评标专家、定标考察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督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考察报告内容、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 本办法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试行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的,报请盟行署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