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和千里草原风景大道驿站运营标准及奖补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4-00030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4〕91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和千里草原风景大道驿站运营标准及奖补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9-30 08:58:54 | 公开日期:2024-09-30 08:58:5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门:
《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和千里草原风景大道驿站运营标准及奖补办法》经行署2024年第3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和
千里草原风景大道驿站运营标准及奖补办法
为推进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打造,推动锡林郭勒千里草原风景大道服务品质提升,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贯彻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实施方案》(内党发〔2021〕3号)及《中共锡盟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锡党发〔2021〕6号)文件精神,为打造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切实提升锡林郭勒千里草原风景大道品质,规范运营管理,健全奖补机制,制定本办法。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和鼓励锡林郭勒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和千里草原风景大道(以下简称“风景道”)沿线各类驿站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条 风景道沿线驿站的运维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业主配合、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风景道沿线驿站包括服务中心型、景区型、观景型、门户型四类驿站,其中服务中心型驿站指位于锡林郭勒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或千里草原风景大道沿线,为游客提供旅游综合服务,且能够全面展现“辽阔草原锡林郭勒”旅游形象的旅游服务综合体;景区型驿站指以锡林郭勒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或千里草原风景大道沿线的景区为基础,具有独特风景、或具有自然、文化、历史、游憩等价值,能够为游客提供游憩服务的空间;观景型驿站指位于锡林郭勒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或千里草原风景大道沿线,为游客提供观景服务,且具备必要旅游基础设施的区域;门户型驿站指进出我盟道路主干线盟界或省界处,提示进入锡林郭勒浑善达克沙地自驾穿越环线或千里草原风景大道,且具备打卡功能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的区域。
第四条 建设标准方面,各类驿站共性及个性要求:
(一)驿站应包括停车场、移动通讯全覆盖;
(二)驿站应配置符合GB/T1001.1、GB/T1001.2要求的标识系统;
(三)驿站标识标牌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易于识读;
(四)驿站应维护得当,保证设施设备的完整性;
(五)除以上四项共性要求外,各类驿站还需满足以下个性要求:
1.服务中心型驿站应提供咨询、旅游商品销售、旅游厕所、休息区、LED或智能显示屏、锡林郭勒文旅官方线上宣传平台展示、免费开水、应急药品等服务;
2.景区型驿站应不仅需保障景区的基本服务内容,还需提供旅游商品销售、旅游厕所、特色体验项目、锡林郭勒文旅官方线上宣传平台展示、免费开水、应急药品等服务;
3.观景型驿站应设有观景台,旅游旺季应匹配移动厕所;
4.门户型驿站应有明显标识,其中省界门户应设有旅游厕所、旅游打卡点等。
第五条 运营管理方面,应遵循高效、适用原则。
(一)有常设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二)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应有完善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六条 环境卫生方面,应遵循实用、卫生原则。
(一)驿站应整洁、干净、卫生。
(二)垃圾清理、清运及时,旅游旺季期间(6月15日-10月15日),做到驿站垃圾日清理;旅游淡季(10月15日-次年6月14日)做到半月清理,保持驿站整洁。
(三)旅游厕所正常开放,且干净卫生、设施完善、布局合理。
第七条 服务质量方面,应遵循规范、热情原则。
(一)工作人员着装整洁、得体,佩带统一工作胸卡或胸牌。
(二)工作人员行为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周到,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三)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前培训。
(四)工作人员对风景道沿线驿站、景区(点)有一定了解,能够为游客提供风景道相关内容的咨询服务。
(五)设置游客意见簿,在醒目位置公布旅游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安全保障方面,应遵循预防、全面原则。
(一)应设置并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
(二)驿站应配置必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保养、维护、更新,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符合GB15630规定。
(三)应建立游客引导机制,驿站游客数量控制得当。
第九条 创新发展方面,应遵循自愿、适配原则。
(一)结合驿站所在区域的资源、文化特色和优势,设置有创意的景观小品或打卡点。
(二)结合实际,增设游客体验型项目。
第十条 风景道运营管理考评指标。
(一)建设标准(20分)
(二)运营管理(20分)
(三)环境卫生(20分)
(四)服务质量(20分)
(五)安全保障(20分)
(六)创新发展(附加分∶10分)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由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标准对风景道驿站建设情况、日常维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分,评定三个等级的星级驿站。
第十二条 评分方式。考评总分110分,总分在80分以上,可以参评五星级驿站,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评定五星级服务型驿站2个、五星级景区型驿站3个、五星级观景型驿站2个、五星级门户型驿站1个;总分在70分以上,可以参评四星级驿站,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评定四星级服务型驿站2个、四星级景区型驿站6个、四星级观景型驿站3个、四星级门户型驿站1个;总分在60分以上,可以参评三星级驿站,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评定三星级服务型驿站3个、三星级景区型驿站6个、三星级观景型驿站2个、三星级门户型驿站1个。
第十三条 奖补方式。结合日常检查打分情况,按照考评等级给予不同奖补,其中,五星级服务中心型、景区型驿站,各奖补12万元;四星级服务中心型、景区型驿站,各奖补10万元;三星级服务中心型、景区型驿站,各奖补8万元;五星级观景型、门户型,各奖补7万元;四星级观景型、门户型,各奖补5万元;三星级观景型、门户型,各奖补3万元。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只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四类驿站,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两年内未获评星级且评定分值达不到55分的,进行实时通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且有参评意向的驿站,经各旗县市(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审定后,于次年4月前将拟纳入星级评定的驿站报送至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审定,符合要求的即可参评,如当年可参加评定的驿站数量达不到限定要求,则轮空处理。
(二)奖补资金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原则,考核工作由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牵头负责,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考评区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结果报盟行署确认并公示后进行奖补。
(三)本办法由盟文体旅游广电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