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方案》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行署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责成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并征求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生态环境局、能源局、林草局等13个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1月6日提请盟行署2021年第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1月14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方案》主要内容
《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送审稿)》由6部分20项内容组成,明确提出了我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实施步骤、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总体目标要求: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标;停产矿山按照“停产不停治”的原则,有计划进行整改。在恢复生产一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3年底前,全盟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7项重点任务:一是健全完善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规划体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要求,修改完善《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2035年)》,高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旗县市(区)要编制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辖区内生产矿山、新建矿山以及停产矿山全部纳入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二是推动绿色勘查示范工程。鼓励和支持现有财政及社会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积极申报部、自治区级绿色勘查示范项目。严格执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工艺和设备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有效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和破坏,推动地质勘查高质量发展。三是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所有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四是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督促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五是督促停产矿山限期整改。要求各旗县市(区)对停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治方案,确保停产矿山在恢复生产一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六是加快历史遗留废弃无主采坑治理。要求各旗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历史遗留废弃无主采坑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工作,确保到2023年底,所有历史遗留废弃无主采坑全部治理到位。七是推动矿地和谐发展。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鼓励矿山企业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在矿山生产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5项实施步骤:一是自评工作。拟申请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于每年7月底前向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报表和自评报告。二是第三方评估工作。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三是公示公告。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矿山企业,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盟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公示。四是监督管理。采用社会监督与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进行检查。社会监督是指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本年度的建设计划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部门监督是指盟、旗两级自然资源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抽查对象,盟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旗县抽查比例不低于20%。
3项支持政策:一是自然资源支持政策。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政策、保障土地利用规划计划、降低用地成本以及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等措施,给予已建成的绿色矿山企业政策扶持。二是财税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支持各旗县市(区)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且每年选定一定数量高标准的绿色矿山,根据其绿色矿山建设投入、环境治理面积、创新投入等工作情况综合分级进行奖励。三是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信贷投放。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融资。
3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绿色矿山建设列为盟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专项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要求各旗县市(区)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到位。二是加大考核问责力度。盟直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绿色矿山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度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对绿色矿山建设失职失责的部门,予以问责。对于限期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企业,各旗县市(区)职能部门联合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受理其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申请。对拒不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企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绿则存、不绿则退”的原则,组织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监督其完成治理。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