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2011年开始,每五年核定一次适宜载畜量,当前执行的指标截止至2020年底,为进一步科学指导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二)原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原使用者,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所有者,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原使用权和所有权单位应当将适宜载畜量的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四)《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五)原农业部《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NY/T 635-2015)。
(六)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计算标准》。
二、重点内容
(一)落实旗县市(区)草畜平衡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五条、原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明确由各旗县市(区)自主开展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由各旗县市(区)开展核定工作,可进一步增强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的自主性、科学性和灵活性;同时进一步明确权责,各旗县市(区)作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对核定的载畜量负责,要对本地的草原生态负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指标,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前两轮(2011—2015年、2016—2020年)盟里主导开展了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没有充分体现旗县载畜量核定的主体责任,也影响旗县作为实施主体的主动性。由于我盟各地草原面积、类型、承载力差异较大,总结前两轮工作实际,由旗县来核定载畜量更能够对具体情况统筹考虑。盟里出台指导意见,提出控制性指标、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载畜量核定工作的指导和备案审查,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努力保证各地载畜量核定在合理范围区间。
(二)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前两轮分别核定了冷、暖季载畜量,本次核定对此进行了调整,只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冷季载畜量仅作为参考,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受饲草料储备、饲草外购、人工草地补给、养殖方式(放牧、舍饲、补饲)、春季休牧等多方因素影响,冷季载畜量难以准确核定,出现冷暖季载畜量折算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矛盾,各地普遍反映冷季载畜量核定不够合理,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二是结合我盟实际,由于冷季放牧减少,大部分地区以舍饲、补饲为主。全盟暖季(牧业年度)牲畜存量为一年的峰值,科学合理的控制全盟暖季牲畜数量,对草畜平衡更具有指导意义。三是结合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相关要求,以暖季载畜量作为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兑现奖补资金的依据,可避免资金跨年度发放(国家自治区补奖资金管理相关要求,补奖资金应在当年落实发放)。
(三)实行五年为周期的载畜量核定办法。为进一步科学合理核定适宜载畜量,依据原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条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的规定,与草原补奖实施周期相结合,继续实行五年为周期的载畜量核定办法。
(四)增加签订草畜平衡等责任书等保障性内容。在前两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签订禁牧、草畜平衡责任书不规范、不明确的现象。为规范签订草畜平衡等责任书工作的程序,参照原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本指导意见里加入了签订草畜平衡等责任书工作的程序。
三、有关参数
(一)本指导意见采用的暖季载畜量计算公式参考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计算标准》制定。现行《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NY/T 635-2015)过于复杂,不利于实际操作,在现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
暖季载畜量计算公式
暖季草地载畜量(羊单位)=

(二)羊单位日食量(公斤/天)以原农业部《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NY/T 635-2015)1.8公斤计算。
(三)载畜量折算标准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原农业部《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NY/T 635-2015)、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计算标准》制定。原农业部《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NY/T 635-2015)中仔畜羊单位折算标准为:

因仔畜羊单位折算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不便,载畜量难以准确核定,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我盟执行牲畜当年幼仔折合0.5个成年畜。
(四)为客观真实反映实际的天然草地放牧牲畜饲养数量,单独统计舍饲圈养牲畜数量。
《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