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3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12〕9号)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内政发〔2020〕15号),进一步做好全盟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锡林郭勒军分区联合印发了《锡林郭勒盟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办法》(锡署发〔2021〕3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38号)第三章第六条明确:“健全责权利相一致的权益保障制度体系,提升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增强后备力量发展后劲”,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20〕9号)第五章第十五条明确:“构建政府主导、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分级落实的民兵权益保障机制。军地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民兵履行国防义务权益保障的具体办法”。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激发广大基干民兵参建参治的活力动力,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营造“争当民兵、民兵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强化国防教育、推进军民融合,不断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锡林郭勒盟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效证件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证》,由内蒙古军区负责统一制作,锡林郭勒军分区、各旗县(市)人武部发放和管理。优待和权益保障内容包括在全区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民兵优先优待、优惠减免等服务及权益保障政策,并对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制定了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服务窗口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技能培训机构、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银行服务网点、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城市公园。
(二)提供优先服务
基干民兵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1.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
2.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3.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4.在各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5.在各级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6.在各级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7.在各类旅游景点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三)提供优待服务
基干民兵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惠:
1.办理基干民兵优待卡,享受8折乘坐公交车专项优惠。
2.在各类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和各类A类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免收首道门票费。
3.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办理个卡享受优惠的工作通知》(加管〔2020〕68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加油优惠方案》,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气)站享受家用汽车加油折扣优惠。
4.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运营网内享受个人手机通信折扣优惠,具体折扣比例执行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规定。
锡林郭勒盟基干民兵持《基干民兵证》,在自治区其它行政区内享受的优先、优待等服务,具体优惠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四)落实保障政策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五)落实扶持政策
对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实施如下扶持政策:
1.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应费用在税前扣除。
2.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和程序减化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措施。
3.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采购条件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4.对房地产企业,予以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六)给予政治优待
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以下政治优待:
1.评选自治区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时优先推荐。
2.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八)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
1.锡林郭勒军分区、各旗县(市)人武部负责所编民兵《基干民兵证》的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2.《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3.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年检,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基干民兵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下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
4.《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发放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5.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7.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8.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由锡林郭勒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