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锡林郭勒盟“十三五”时期
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我盟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我盟的老龄事业实现了稳步、快速发展,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全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1.49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9.98万人;医疗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到“十二五”期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8.41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4.58万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到“十二五”末,累计投入资金3.5亿元,建成并投入使用9处牧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852张,入住牧区老年人2700人,填补了全区、全国牧区养老的空白。“十二五”期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697张,比“十一五”末增加3724张,增长幅度达到125.3%,全盟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7张,高出全区、全国平均目标任务17张;持续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通过“12349”服务平台为1.2万户城镇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我盟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规定每月55元调整为70元,调整后我盟最低月养老金为105元,最高为271元;“十二五”期间,实施“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扩大高龄津贴优待补助覆盖面至78周岁;老年文化、体育、教育设施持续增加和完善,全盟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14个,面积达44723平米。全盟共成立老年大学12所,创建具有地域特色的办学模式,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步向社区延伸。
第二章“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2016年 ,我盟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4.77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14.23%,预计到2020年,我盟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19万,占全盟常住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17.58%。我盟老龄事业发展面临良好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使社会保障面临更大压力;二是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突出;三是急剧增加的空巢老人和失能老年人给家庭和社会养老带来更为沉重的负担;四是亟待发展的老龄事业和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五是复杂多变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对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我盟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和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正确处理好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着力做好老年人社会保障、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与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开拓进取,狠抓落实,积极推动我盟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跨越。
第三章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融入老龄事业发展全局,突出“发展、保障、健康、参与、和谐”的工作原则,致力于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节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要推动全盟老龄事业整体上再上新台阶,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让全盟广大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健康、舒适、安逸、幸福。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
——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到2020年,全盟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增加到1.5万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70张以上;
——畅通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引导老年人发挥技术特长及专长,加大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扶持力度,到2020年,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数的比例达到12%;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建设,实现各类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
——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制定出台建设标准,加大对老旧设施的改造力度,公共场所为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
——推进涉老法规制度建设,开展老年法律援助及宣传,弘扬尊老孝老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氛围;
——加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与人口老龄程度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老龄事业发展的活力与合力进一步增强。
第三节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展老龄事业既需要组织保障、政策支持,又需要财政资金投入,必须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地位,加强部门协调;同时,还需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培育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制定老龄政策,发展老龄事业,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把满足老年人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核心,保障老年群体都能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和机会。
——统筹城乡,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城乡和不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稳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加快形成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创新体制,完善体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事业和产业、个人和组织、有偿和志愿“四个关系”,勇于突破,不断创新。坚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公办养老和民办养老、城市养老和农村牧区养老、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四个并举”,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一节老年社会保障
——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更加便捷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接续机制。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提高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鼓励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开展门诊统筹,推动建立医保异地直接结算机制。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政府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大力实施“安康关爱行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符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加强老年人精准救助。推进低保统筹发展,落实按户施保和低保金补差发放,通过分类施保等措施提高特困老年人救助水平。到“十三五”末,低保和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最高限额报销赔付后,由民政部门实施兜底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规模适当、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的方向发展。到“十三五”末,全盟五保对象人数较多的旗县各建成一处床位在200-300张的集五保供养和社会养老为一体的区域性综合敬老院,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65%,三星级敬老院要达到8所,二星级敬老院要达到12所,其余全部达到一星级标准。
——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继续实施普惠型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政策。进一步探索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争取出台《锡林郭勒盟老年人优待办法》,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
第二节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互联网+”服务机构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力拓展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丰富“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有效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必要的专业化服务。同时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加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力度,整合资源,扩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范围,提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到2020年覆盖城镇5万户以上老年人。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支持专业合作社组织开展运营,提升为老服务平台服务水平,积极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推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留守老年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南部农区,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础,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到2020年建成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30所,养老户数增加到1000户,覆盖建制村10%以上。
——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城镇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强化日间照料机构硬件建设标准,并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均衡配置,有序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中无社区照料机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立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优质化服务。到2020年,全盟建成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0处,床位数增加到800张以上,覆盖城镇社区30%以上。
2.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升级。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功能和示范作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供养救助对象(“三无”、“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推动开展养老机构改革,现有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向老年养护院转变,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积极调整供给结构,提高社会福利院等入住率和床位利用率。到2020年完成全盟5所综合老年养护院建设任务,建成床位700张以上。在做好民政服务对象保障基础上,重点吸纳失能、半失能老人和社会老人入住。推进农村区域性综合敬老院建设,完善公办农村敬老院基础服务设施陈旧、服务功能不健全等方面的不足,加快规划在南部旗县建设一批区域性综合敬老院,增强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到2020年农村敬老院床位增加到2000张以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100%,基本形成中心敬老院、区域性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等多层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需要。
——推进牧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引导和支持牧区养老事业的多元化投入,加强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兴办“公建民营”牧区养老机构。全面落实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建设运营补贴支持等优惠政策,统筹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完善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周边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配套服务能力,提高公租房分配入住率和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管理的公租房委托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完善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西乌旗牧区养老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加快推动东苏旗、西苏旗、黄旗、白旗、蓝旗和东乌旗6个牧区养老续建项目,实现牧区养老机构建设全覆盖,到2020年牧区养老机构床位数增加到7000张以上,牧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00张以上,承担75%的进城老年人机构养老。
——大力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要大力支持社会服务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或企业投资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一次性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到2020年投入使用的民办养老机构达到8处,养老床位5800张以上。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行“互联网+养老”,依托信息化平台,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完善养老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各级民政部门准确查询养老机构信息,对养老机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全覆盖。
3.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对接,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推动二级以上医院、老年养护院、康复疗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逐步建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保险结算机制。同时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开展蒙医蒙药“医养结合”试点先行,加快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健康养老”服务新模式。所有养老机构开设医护养老床位数达到30%以上。
第三节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各项工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以社区为依托,预防保健、医疗救治、康复护理并重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满足大多数居家老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把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重要抓手,将老年人作为重点签约人群,并逐步提高签约覆盖率。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到2020年,养老机构中设置医疗机构的比例达到50%以上。要突出做好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工作,重点开展老年人心血管病、脑卒中、肿瘤等慢性病综合干预工作。鼓励一部分辐射人口少、建设规模相对较大,病床使用率低的旗县级医疗机构探索开展老年护理和康复服务,通过医养结合等综合措施的有效落实,实现老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健康服务。重点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档案建档和管理干预工作。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75 %以上,并实施规范动态管理。
——扶持发展老年健康产业。按照建设健康中国的要求,积极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制定发展健康服务产业的相关政策,重点支持发展大数据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建设与技术引入引用,以预防疾病、维护健康为目标的健康管理产业、养生保健产业、商业健康保险产业、老年护理产业、健康文化产业等,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第四节老年人社会参与
——发展老年志愿服务。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老年人才和专家信息数据库。对老有所为贡献突出的老年人和在老有所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可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继续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方面的老年专业人才参加各类志愿服务行动。施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到2020年,注册为志愿者的老年人数要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2%以上。
——繁荣老年文化。完善城市社区老年活动设施,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老年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结合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加大老年人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各地广泛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举办老年人运动会,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强体、展示交流的平台。引导相关机构加强老年人健身方法和项目研究,分层分类引导老年体育项目发展。积极参加全国、全区老年人各类健身和比赛活动。到2020年,全盟100%的苏木乡镇建立老年人体育组织,90%以上的街道社区建立老年人健身团队。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着力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将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纳入公益类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老年教育文化资源共享,实现老年教育参与率达到20%的目标。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鼓励老年大学提高面向社会办学的开放度。着力改善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整合现有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在乡镇、街道建设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老年人学习场所,探索将“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结合,提升老年教育的便利性和实用性。到2020年,全盟50%以上的街道(乡镇)要建有老年教育专用场所。
——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鼓励和引导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向规范化发展,做好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推动基层老年人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实现老年人通过老年人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积极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党建工作。深入开展“乐龄工程”,加强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基层老年协会,改善其活动设施和条件。
第五节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
——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积极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先对贫困、残疾、失能、高龄、独居等特殊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推进城乡社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步伐。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营造老年人安全生活环境。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巡查机制。充分利用社区、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加强老年人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普及。推进老年人紧急救助、跟踪定位、健康监测等安全智能产品的创新和应用。
——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推进绿色社区、美丽乡村建设,将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为老年人营造绿色宜居环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继续开展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十三五”期间要建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优秀宜居社区50个,6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40%以上农村具备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可以在社区内得到满足。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助老活动,继续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创建和“敬老孝星”评选表彰。鼓励各类新闻媒体开辟敬老文化专题节目或专栏,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敬老助老先进典型。
第六节老龄产业
——完善老龄产业发展政策。将老龄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采取政府适当投入,引导与鼓励社会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发展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逐步建立老龄产业体系。支持和促进老年护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叫)等老年用品、服务产品的研究开发;扶持老年人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旅游休闲、金融理财等特色服务项目。
——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符合老年人需求和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线路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适时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项目,并在交通、门票等方面给予优惠,满足老年人旅游文化需求。
第七节老年人权益保障
——加强老年人权益法制建设。在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出台我盟的实施办法。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和实际需要,完善和充实老龄产业、养老服务、老年人社会化管理以及开发老年人才等方面的法规内容,进一步加强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
——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残、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的发生。
——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开通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畅通申请渠道,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变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力度。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老年人。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免费咨询的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加强老年人维权工作的宣传。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纳入“七五”普法规划。举办经常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制作、发放通俗易懂的系列宣传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全媒体报道平台作用,开办专栏、制作专题节目,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尊老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运用网络平台和微信、微博等新兴传播工具,提高老年人维权法律法规知晓率和覆盖面。
第八节老龄事业发展
建立完善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探索老龄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促进全盟从事老年人口、为老服务、老龄工作单位、协会及老龄委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把老龄工作信息化纳入国家、自治区、盟大数据建设行动,开展数据整理和建设工作,实现涉老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深化应用。
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按照国家老龄办、自治区老龄办的政策要求,研究我盟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下的存在问题及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对重要工作进行综合研究和协调,形成推进合力;要积极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所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其办事机构,充实力量,理顺关系,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作用。
第二节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建立老龄事业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把老龄事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经费投入逐年增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慈善捐助投入老龄事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
第三节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把本部门的涉老工作落实到位。各旗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在全盟形成上下贯通、协调有序的老龄工作体制,为完成规划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第四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利用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养老机构、社区为老服务组织、涉老社会组织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到“十三五”末,使每名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均得到至少一次专业培训。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及老年社团,充分发挥其在老龄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第五节建立督促检查和评估机制
本规划由盟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2020年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