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7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3〕20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03-0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3-03-03 15:25:4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有关部门: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锡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
消化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进 一步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按照自 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 意见》《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全 面排查起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依法依规加快消化处置,充分挖掘释放土地潜力,为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盟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1695.12公顷。 其中,批而未供土地1512.98公顷(2022年641.28公顷、2023年 272.34公顷、2024年287.46公顷、2025年311.90公顷);闲置土 地182.14公顷(2022年36.43公顷、2023年47.36公顷、2024年47.36公顷、2025年51.00公顷)。
三、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正视历史遗留存量问题,实事求是对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批次、逐地块、逐项目全面摸底排查,为高效合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提供基础依据。
(二)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精准运用土地政策工具,合理把握 政策导向,以国家、自治区政策法规文件为指导,守住政策红线,公平公正、依规依法有序推动土地资源盘活利用。
(三)分类施治、精准处置。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地一 议、 一地一策,科学精准、分门别类制定消化处置措施,全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利用。
四 、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存量底数。各旗县市(区)要结合自治区工作要 求和我盟推动落实举措,组织精干力量,在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 查和2009—2019年土地报批、供应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摸清辖区 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等相关情况,逐宗认真 分析成因,“一地一策、 一企一策”制定消化处置方案,实行台账化管理。
(二)精准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各地要按照“供应为主、供撤结 合”的原则,逐宗土地精准制定消化利用方案,主动对接落实项目,切实提升土地供应质量和供应效率。
1.对已落实项目的批而未供土地,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供地速度,限期完成土地供应。
2.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抢抓政策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合理嫁接补充项目,加快推动各项供地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落地即供地。
3.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 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净地”供应条件。
4.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 绿地、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
5.对于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 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6.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出面协调用地单位,依法查处到位后,限期办理供地手续。
7.对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旗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 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 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申请调整或撤销批文审核办法>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19〕517号)要求自查,符合条件的可由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调整或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三)统筹处置闲置土地。 各地要认真研判确定土地闲置原 因,依照“以用为先”的处置原则,按地块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和时限,依规合法统筹推动现状闲置土地资源盘活利用。
1.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对短期内 能够动工的,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延长动工开 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人 民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时,由土地使用 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土地使用权人有意退出不再开发的,可协议 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时再次供应;对土地用途、规划 条件改变的,可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 的,在协议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方式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与政府储备土地竞价置换工作。
2.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1年不满2年 的,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 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缴 纳土地闲置费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未动工开发满 2 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其它原因造成的闲置。因司法查封、涉法涉诉等原因无法 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等协助执行单位协商处置,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 处置工作。各旗县市(区)要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作为当 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落细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序时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盟消化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 强化部门协同,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县市(区)要按 照全盟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宗开展 清查,逐项落实台账管理,强化责任包联,定期抓好调度推进,确保处置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强化督导检查。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年度完 成情况纳入各旗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盟领导小组办 公室(自然资源局)要紧盯各地整改落实,以目标倒逼责任,以时间倒逼进度,定期对各地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批而未供、闲 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为契机,建立健全联动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补齐工作短板,加大批后监管跟踪检查力度,加强源头防范和预警提醒,坚决杜绝“一边处置, 一边新增”的恶性循环,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提升土地使用效率。
附件:1.锡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十四五”期间全盟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3.“十四五”期间全盟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