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新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0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3〕82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新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3-06-1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3-06-16 10:09:3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新零售渠道授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新零售渠道授权
实施细则(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新零售渠道授权使用管理,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品牌产品溢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零售渠道,包括申请人依托自身渠道与供应链资源,在各大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新零售平台开展的线上销售,以及与线下体验店、专营店、大型商超等合作布局的线下营销网络。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新零售渠道销售企业授权相关内容,加工企业授权依据《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品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二 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新零售渠道开发和投资实力,近3年新零售渠道平均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人需自主或委托代加工企业与盟内苏木、嘎查、合作社或养殖户签订草原羊收购协议,并佩戴追溯介质标识;以高于当年锡林郭勒羊品牌授权加工企业追溯羊胴体收购价格进行收购,预付订购款,推动形成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同等条件下,授权将优先考虑提价高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需委托盟内资质齐全、信誉良好、具有精细加工能力的羊肉加工企业进行屠宰加工。代加工企业需入驻锡林郭勒羊追溯防伪系统,按要求开展屠宰、加工环节的追溯管理及产品赋码。
第七条 品牌产品全部进入新零售渠道销售,产品销售价格要高于市场同类型非品牌产品,实现品牌溢价。
第 三 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向盟品牌中心与盟肉类协会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羊源、产品及零售渠道等相关证明材料,经
盟品牌中心、盟肉类协会初审后,报品牌联席会议审核。
第九条 品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并实地调研通过后,提请行署审议。
第十条 经行署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盟品牌中心、盟肉类协会与申请人签署《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新零售渠道授权许可使用协议》。
第 四 章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权利
(一)在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
(二)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优先享受政策和项目扶持、品牌宣传推广、渠道体系建设等优惠政策。
(四)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义务
(一)制定年度品牌工作计划,包括羊源预定、产品生产、品质管控、品牌宣传、渠道拓展、溢价水平等。上述材料与草原羊收购协议、委托屠宰加工协议等一并报盟品牌中心、盟肉类协会备案。
(二)所有品牌产品外包装上须粘贴锡林郭勒羊品牌追溯防伪二维码标签。二维码标签由行署授权单位统一印制,申请人根据品牌产品数量申领。
(三)积极开展针对新零售市场的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渠道建设、活动策划等工作,推动品牌产品溢价销售。
(四)积极配合农牧、市场监管、品牌中心、肉类协会等部门、单位对羊只来源、利益联结、产品质量、标识粘贴、营销宣传、产品溢价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产业、企业发展情况信息反馈等工作,共同打击品牌产品制假、售假等行为,维护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
第 五 章 品牌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授权,仅限于对申请人生产的锡林郭勒羊品牌产品进行授权,申请人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不得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标识,不得在销售话术中对消费者进行诱导。
第十四条 品牌授权有效期限为1年,申请人须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盟品牌中心、盟肉类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行署审核,审核通过的,期满后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不得继续使用锡林郭勒羊
品牌标识以及带有上述标识的产品包装物,不得再利用锡林郭勒羊品牌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盟品牌中心、盟肉类协会负责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品牌管理服务工作。
第 六 章 品牌保护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授权合同,申请人不得继续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使用申请。如申请人行为对锡林郭勒羊品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相关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疫情防控、政府政策等原因外,未按生产计划开展追溯羊订单签订、追溯介质标识佩戴、二维码标签粘贴、产品溢价销售,品牌产品实际生产销售量超过追溯羊数量等,严重影响锡林郭勒羊品牌建设运营的。
(二)使用锡林郭勒羊品牌期间存在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窜货、乱价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
(三)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抽样检测、品牌宣传等相关工作的。
(四)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羊品牌使用权或二维码标签的。
(五)违反本细则以及锡林郭勒羊品牌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 七 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盟品牌中心、盟肉类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