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1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9〕39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9-08-30 00:00:00 | 公开日期:2019-08-30 14:30:5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 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 发〔2019〕4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 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照企业上 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 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 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的参保企业返 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的去产能企业, 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 确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 结余具备24月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 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为标准返还。上述资 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负责。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 业就业。盟及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 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筹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建立服务协作长效机制。(责任单位:银保监分局,盟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 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 创业担保贷款。各旗县市(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 落到实处,按旗县市(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 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 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旗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 持续补充机制,适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 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 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盟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锡盟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四、强化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按照“一旗县市(区)一园(基地)”建设目标,鼓励各地结合创 业工作实际,分别创建规范管理运行、孵化功能正常发挥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不少于1处。到2021年,全盟力争打造契合区域产业特点、功能完备、创业带动就业效应较强的示范性创业园(孵化基 地)不少于10处,其中新增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孵化基地)不少于3处。鼓励各地探索引进第三方创业孵化机构开展专业性孵化等措施,力争创业孵化成功率达到20%以上。鼓励企业、行业 协会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直接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孵化机构。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旗县市(区)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责任单位: 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鼓励青年群体参加就业见习
2019—2021年,组织1650 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为3—12个月,按规 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 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 标准提高至60%。(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 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2019-2021年,全盟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以上,每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次以上(详见附件2);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和政府政策激励作用,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引导企业按有关规 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 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的 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支持 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共建培训(实训)平台,推 进校企合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群体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培 训、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等专项培训。对有培训愿望的 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开展适合群体就业特点的职业技能培 训。对即将退役军人群体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退役后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 力、“两后生”、农村牧区转移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 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 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从就业补 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 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牧局、 教育局、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扶贫办)
(三)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 求,采取“定向、定岗”和“订单、菜单”等方式,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 开展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针对盟内无法开设的专业,采取“走出 去,请进来”方式开展培训。引导和鼓励盟内技能培训机构与盟外 知名院校、培训机构和知名培训品牌联合办学。针对居住分散、生 源组织困难问题,将全盟分为中部(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南部 (镶黄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东部(西乌珠穆沁 旗、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西部(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 旗、苏尼特左旗)四个区域,引导和鼓励各地根据培训能力分别确 定3—5个重点培训专业,对本区域及其周边地区有培训需求人员 开展技能培训。毗邻地区可根据需求联合办学。(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牧局、教育局、工信局)
(四)进一步引导技能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有序引导各类 技能培训机构走开放式办学道路,通过“资源共享”“联合办学”“签 约教师”等方式逐步解决培训开展难瓶颈,到2021年底,各旗县市(区)分别培育建设开放式办学的技能培训机构不少于1处。坚持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 机构开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 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强化对政府补贴类 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对每期培训班的开班、实操、考核等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办学和培训质量。(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五)进一步完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 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 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但不 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培训补贴政策范围,按规定 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 可先行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
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八、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可按政策规定在常住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逐步向综合柜员制转变,推动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深入实施“智慧就业”工程,规范和完善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 系统运行管理,劳动力资源及其失业、就业状态和享受就业创业政 策情况均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按照自治区“一点登记,全域共 享,业务协同”的信息化建设部署要求,面向单位和个人的业务逐步实现线上受理。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 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健全跨 部门按需共享数据,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各旗县市(区)、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 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优化服务流 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支 持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各旗县市(区)要 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要适当增加就业服务队伍人员编制,配齐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全面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数据局、财政局、编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
鼓励各旗县市(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 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 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切实解决 困难群体生活困难。(盟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十、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 筹协调,凝聚就业工作合力,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行署成立盟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牢牢守住稳就业基本盘,全面精准落实就业政策。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 发展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各地要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健全长 效机制,及时研判就业形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发挥资金效益。
各级各部门用足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促就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就业补助资金的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专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 位、支持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 策扶持效益。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 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 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注重绩效评价。将促进就业纳入各地考核内容,对组织 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验收评价。强化跟踪监控和执行管 理,保质保量实现各项绩效目标。科学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责任 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1.锡林郭勒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锡林郭勒盟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性培训任务分解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