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6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2〕190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2-12-3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12-31 09:10:2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已经 行署2022年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自治区党 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2〕28号)等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 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一)落实上级和发布本级养老服务清单。在落实好国家和自 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盟级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见附件)。盟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普惠性养老服务项目、老年人优待服 务、养老服务扶持项目5类33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 状况等,对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并由行署发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基本养老服务覆 盖范围和标准高于盟级服务清单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科学规划旗县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旗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分级编制推动 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 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公益性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 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 应。(盟自然资源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旗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三)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优化以旗县级兜底保 障机构为中心、乡镇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牧区养老园区和农村互 助幸福院为主体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 住管理制度,保障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 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旗县市(区)兜底保障机构(特困供养机 构)确保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5%以上,有集 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特困供养机构 (公建民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收住经济 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供养费用参照国家特 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牧区养老园区将服务对 象探索拓展至城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城镇没有自有住房)提供低价廉租式居家养老服务;农村互助幸福院对有需求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免费提 供居家养老场所。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 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盟民政 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提升现有养老机构和设施服务能力。积极组织公办养老 机构参与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全面达到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十四五”期间,兜底保障养 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 覆盖率逐步达到50%以上。各旗县市(区)按照有关标准逐步补 齐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层次养老服 务体系基本建成,群众养老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盟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残联)
(五)全面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完善居家社区养 老服务场所规范化管理制度,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实现 辖区内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到2025年,全盟每 个街道(中心镇)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 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95%。旗县市(区)中心镇要依托社区党群 服务中心、牧区养老园区、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中 心(站),依托社会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或居家上门服务,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价格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各苏木(乡)可根据当地老年人分布和老年人 实际需求等,合理设置养老服务中心。“十四五”期间,完成民政部 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地区(锡林浩特市)任务;阿巴 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蓝旗、镶黄旗等地区中心镇建设 1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盟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
(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依托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全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举办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 社会工作者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优先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医学系(养老护理方向)毕业生在全盟各养老机构实习、就业创造 条件。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 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规范岗位津贴发放工作制度,实施 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和保障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举办养老护 理职业技能大赛,不断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 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
三、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家庭适老化改造。根据国家统一 评估标准,开展全盟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 列为盟财政事权。“十四五”期间,我盟分散特困供养以及城乡低 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2168户,改造资金列入盟旗财政预算。(盟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
(八)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全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及统计部门老年人人口相关数据, 采集录入全盟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信息,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 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困难老年人数据跨部门 共享。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 智能软硬件产品,提高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切实 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盟统计局、民政局、政务服务局、教育局、大数据中心)
(九)提升基本养老政务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认 证工作。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完善养老服务办事指 南,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养 老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盟民政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盟旗两级分担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经费和特困供养机构临时雇佣的护理护工人员工资(不 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坚决杜绝将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经费用于机构运转经费的情况发生。提高社会办养老机 构运营扶持力度,盟本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 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运营补贴。盟级福彩公益金55% 以上用于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 口发展规模相一致的老龄事业投入增长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 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 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盟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十一)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 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和机构运营等服务,为 高龄、失能、失智、重残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 盟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
(十二)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 单问责”责任清单,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以信 用为基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衔接 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开展对老年人 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养老协会建设,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管、产业发展、老年人维权等 领域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诚信自律。(盟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十三)强化督促指导。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 单项目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盟民政局要会 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中进行综合绩效评估。(盟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附件:锡林郭勒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锡林郭勒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责任主体 |
一、特 困老年 人兜底 保障项 目 |
1 |
特困供养人员基 本生活保障 |
特困供养人员中 老年人 |
城乡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应当满足特 困人员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物质服务 |
《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 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17 号 ) |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
2 |
特困供养人员护 理服务 |
特困供养人员中 失能老年人 |
城乡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依据特困人 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 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 定。 |
物质服务 |
《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 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17 号 ) |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基本生活发生困 难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 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 保范围。 |
物质服务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6〕9号) |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
|
二、困 难老年 人养老 服务项 目 |
4 |
临时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 基本生活出现严 重困难或突发重 病,需紧急入院 救治导致生活困 难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 物救助。 |
物质服务 |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民政发〔2018〕 122号) |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
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责任主体 |
二、困 难老年 人养老 服务项 目 |
5 |
流浪乞讨社会救 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老年人 (非户籍)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提供符 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事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 住处、对在救助机构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 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 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 乘车证明。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pan>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 2019〕19号) |
盟民政局 |
6 |
残疾老年人生活 补贴 |
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 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 政发〔2015〕135号) 2017年行署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2017〕2号) |
盟民政局 |
|
7 |
残疾老年人护理 补贴 |
残疾老年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 外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 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 政发〔2015〕135号) 2017年行署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2017〕2号) |
盟民政局 |
|
8 |
经济困难老年人 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经济困难 老年人 |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 版 )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盟民政局 |
|
9 |
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老年人 |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 时予以调整。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内财社〔2022〕1078号) |
盟财政局 盟卫健委 |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 |
65周岁以上低保 家庭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各 地区采取盟旗两级财政列人地方预算方式实施 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
照护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
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责任主体 |
二、困 难老年 人养老 服务项 目 |
11 |
老年人家庭适老 化改造补贴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十四五”期间,我盟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 老化改造任务2168户,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 员及部分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 |
照护服务 |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残联锡林 郭勒盟“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锡民政发〔2022〕82号) |
盟民政局 |
12 |
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做 出特殊贡献的老 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 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 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 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 人部发〔2020〕1号) |
盟退役军人事 务局 盟民政局 |
|
13 |
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服务 |
独居、空巢、留 守、失能、重残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等特殊困难 老年人 |
通过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 助等方式,进行定期探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 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 况。 |
关爱服务 |
《锡林郭勒盟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工作的实施方 案》(锡民政养服字〔2021〕7号) |
盟民政局 |
|
14 |
户口迁移 |
特殊群体 |
提供上门服务。 |
关爱服务 |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推出44项便民优惠措施助力优 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盟公安局 |
|
15 |
老年人智能技术 教育 |
6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围绕老年人日常生活中运用智能技术所遇到高 频事项和应用场景进行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 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
关爱服务 |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民政局关于广泛开展老年人 运用只能技术教育培训的通知》(锡教办发〔2021 〕136号) |
盟教育局 盟民政局 |
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责任主体 |
三、普 惠性养 老服务 项 目 |
16 |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
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的退休 人员 |
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 老金。 |
物质服务 |
《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53号)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法〔2015〕127号) |
盟人社局 |
17 |
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 |
参加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人员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 予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 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 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 2019〕61号) |
盟人社局 |
|
18 |
高龄津贴 |
77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为77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77-89 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00 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 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1〕12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津贴享 受人员覆盖面的通知》(锡署办发〔2015〕6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津贴享 受人员覆盖面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45号) |
盟民政局 |
|
19 |
经济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 |
享受城乡低保的 70—76周岁(东 乌旗、乌拉盖管 理区70-74周岁) 老年人 |
具有锡林郭勒盟户籍享受城乡低保的70-76周 岁(东乌旗、乌拉盖管理区70-74周岁)老年 人每人每月50元。 |
物质服务 |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盟级财政经济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锡财社〔 2022〕1004号) |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
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责任主体 |
三、普 惠性养 老服务 项 目 |
20 |
老年人意外伤害 保险 |
6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保障金额5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 残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 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新型冠状病毒身 故给付30000元。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锡老委办〔2018〕12号) |
盟民政局 |
2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
关爱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 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 2009〕84号) |
盟卫健委 |
|
四、老 年人优 待服务 |
22 |
城市公共交通费 用减免 |
6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领取交通补贴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盟交通运输局 |
23 |
公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救援条件的老年人申办 公证,减免公证费。 |
物质服务 |
《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党办发〔 2016〕30号) |
盟司法局 |
|
24 |
法律诉讼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
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 低申报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 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 事人可依法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
物质服务 |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适老诉讼服务 的工作意见》 |
盟中级人民法 院 |
|
25 |
医养结合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通过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确保人 人享有基本的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 和个性化服务协调发展。以高龄、独居、失能 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群 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着力保障 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盟卫计委等部门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 知》(锡署办发〔2017〕113号) |
盟卫健委 盟民政局 |
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责任主体 |
五、养 老服务 扶持项 目 |
26 |
养老机构建设补 贴 |
社会办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 |
新建、改扩建、租赁分别给予3000元/张、 2000元/张、1000元/张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 资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拨付。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
盟民政局 |
27 |
养老机构床位运 营补贴 |
社会办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 |
按实际入住人数,盟本级给予每张床位每月 100元补贴。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
盟民政局 |
|
28 |
养老机构责任保 险补贴 |
区域内所有养老 机构 |
政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 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 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
盟民政局 |
|
29 |
养老护理员特殊 岗位津贴 |
区域内所有养老 机构 |
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 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 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 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
盟民政局 |
|
30 |
养老机构责任保 险补贴 |
区域内所有养老 机构 |
政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 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 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保险公司 |
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责任主体 |
五、养 老服务 扶持项 目 |
31 |
养老机构税费减 免 |
社会办养老机构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 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 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 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 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 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 生活类价格执行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
盟民政局 盟税务局 盟财政局 盟住建局 锡林郭勒供电 分公司 |
32 |
基本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用地保障 |
基本养老服务设 施 |
各旗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严格按照城镇 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 配置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 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 卫慈善用地。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 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和“四 同步”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 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 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 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
物质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 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 字〔2022〕44号) |
盟住建局 盟发改委 盟自然资源局 盟民政局 盟财政局 盟残联 |
|
33 |
养老护理员培训 |
养老护理员 |
通过沟通协调人社等部门,对养老护理员进行 培训,提升全盟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结合养老服务人才考评,探索养老服务培训新 模式,形成养老服务人才技能培训长效机制。 |
关爱服务 |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人社局关于推进全盟养老护 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锡民政发〔2021〕 92号) |
盟民政局 盟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