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4-00024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4〕78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7-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7-29 11:18:4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盟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锡林郭勒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修订)
为解决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历史欠账,补齐政策,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由盟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差额补助的盟直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单位中的无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
本方案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方案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方案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90%予以折算。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认定:
1.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锡林浩特地区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106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2.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但未享受过单位任何形式补贴的,视为无房户。
3.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且享受过单位补贴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集资建房成本价格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一(集资额一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二、住房补贴标准
(一)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务职称以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为准。其中:机关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管理单位职工)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 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锡林浩特地区200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工资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之和。
职工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十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
1.基准补贴额根据锡林浩特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职均工资测算。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均工资×4)÷70。
盟直单位2002年度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185元。
2.工龄补贴按年度工龄补贴额与可享受补贴的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乘积计算。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当地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盟直单位2002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6.10元(仅限发放住房补贴时使用)。
(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2000年12月31日在册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十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的老职工,经单位签署意见,报盟委组织部,盟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核准后,可一次性领取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2.2000年12月31日以后(不包括12月31日)在盟本级参加工作的职工,自2024年6月起,根据该职工2021年6月30日以前(包括6月30日)职务职级,按以下标准执行(含2024年6月以后新调入的职工);2024年6月以后新考录的职工参照一级科员及以下级别执行,之后公务员不随职务职级变动,事业单位职工不随职级职称变动。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表
级 别 |
发放标准(元) |
一级科员及以下(初级、高级工、中级工 初级工、普通工人) |
320 |
副科级(中级三年以下、技师) |
400 |
正科级(中级三年以上、高级技师) |
470 |
副处级(副高级) |
540 |
正处级(正高级) |
640 |
副厅级 |
800 |
正厅级 |
940 |
三、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盟本级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由盟财政按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四、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一)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由专人专管。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经严格审批后,按照住房补贴发放标准,随工资发放。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后去世的老职工,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申报,法定继承人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新职工如调离本办法实施单位范围,或辞去公职以及被辞退、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本方案住房补贴,并将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计入本人住房档案。
(三)2000年12月31日以后调入本方案实施范围单位的职工,如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且在原地区单位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按本方案执行。
五、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范围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并对申请住房补贴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住房补贴。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盟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可暂停审批拨付该单位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贵任;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除令其退还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盟委组织部、盟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要密切协调配合,具体负责盟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盟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盟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使用自有住房资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参照本方案补贴标准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报盟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自行发放。
(四)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盟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方案同时废止。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行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住房补贴建 筑面积标准 (m²) |
|||
行政人员 |
工勤人员 |
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工勤技能人员 |
|
正厅级 |
三级职员 |
130 |
|||
副厅级 |
四级职员 |
120 |
|||
正处级 |
五级职员 |
正高级职称 |
110 |
||
副处级 |
六级职员 |
副高级职称 |
100 |
||
正科级 |
高级技师 |
七级职员 |
中级职称聘任满三年 |
高级技师 |
90 |
副科级 |
技师 |
八级职员 |
中级职称聘任不满三年 |
技师 |
80 |
科员、办事员 |
高级工及以下 |
九级、十级职员 |
助理级、技术员 |
高级工及以下 |
70 |
注:以上各级别人员均指经组织人社部门履行手续兑现相应待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