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消防工作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5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2〕42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消防工作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2-04-0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4-06 09:19:4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消防工作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盟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依申请公开)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锡林郭勒盟消防工作督办约谈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督办、约谈,是指盟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盟防火委”)、盟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称“盟防火委办公室”,设在盟消防救援支队)依据火灾形势和工作 需要,督办消防工作突出问题、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重点任务,以及约见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驻盟企业和盟属企业,下同)负责人,就消防工作有关问题、火灾事故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盟防火委办公室负责督办、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盟防火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盟防火委对相关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督办、约谈。
第二章 督办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盟防火委或者盟防火委办公室向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下发督办通知进行督办:
(一)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销案,或整改进度明显滞后的;
(二)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领导同志对消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或督导巡查发现问题隐患,需要督办落实的;
(三)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条 被督办单位自督办通知下发之日起,应根据被督办事项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盟防火委办公室。
第六条 整改结束或督办期限届满后,盟防火委或盟防火委办公室可视情况对被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通报。
第三章 约谈
第七条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盟委、行署消防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盟防火委主任约谈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盟防火委副主任对其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管辖职责范围内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二)未能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上级单位各类督查、巡查中发 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治理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未按照要求落实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约谈由盟防火委主任、副主任或成员单位负责人提出或盟防火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盟防火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盟防火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约谈方案,报盟防火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约谈方案应明确约谈小组组成人员、主约谈人、约谈 内容、约谈程序、对被约谈对象的要求和建议。根据约谈工作需 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如有多个被约谈对象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正式约谈5个工作日前下发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对象 约谈的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相关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被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二)约谈时,主约谈人负责主持约谈工作,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
(三)被约谈对象汇报相关情况。
(四)参加约谈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对被约谈对象进行问询,并就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主约谈人就约谈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和落实要求。被约谈对象需要提交火灾事故剖析材料、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约谈时间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其他情况,适时通知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被约谈对象按照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时限,向约 谈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后形成专题报告报
盟防火委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代替对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约谈情况纳入盟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盟防火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