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实施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2-00009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2〕9号 | ||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实施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2-01-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1-29 15:12:1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锡林郭勒盟实施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意见》已经行署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锡林郭勒盟实施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理念,在锡林浩特市开展试点,研究探索我盟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扶持工作,现就实施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开展日常监测和救助帮扶,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在进一步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础上,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方面积极探索开展救助帮扶,为全盟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原则。盟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发挥社区网格员、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掌握辖区困难群众底数,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帮扶。
(二)坚持把握政策、不破底线原则。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救助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补助范围、吊高胃口,确保不突破政策扶持底线。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试点地区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涉及人多、面广、政策性强,需分步推进,措施成熟后在全盟推广。
四、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中明确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五、建立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一)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依据《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林郭勒盟特困救助供养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特困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积极探索实施综合社会救助。
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困难程度和需求,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
1.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我盟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2.积极实施教育救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对在校就读的城镇低保边缘户子女进行困难认定,并享受国家、自治区以及我盟实施的学生资助政策,应助尽助。通过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相关费用减免等形式,实施教育救助。
3.积极探索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4.积极探索就业救助。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优惠政策。
5.积极探索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6.积极探索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由有关部门给予殡葬费用减免、取暖补贴等。试点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
(三)积极探索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发生极端事件。
(四)积极探索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试点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五)积极探索开展慈善救助。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动员引导相关企业、组织将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六、工作安排
2022年2月底前试点地区制定出台《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试点工作方案》;3月—9月底前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并做好试点跟踪评估;10月—12月底前总结上报推进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的经验做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领导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推进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试点地区民政与教育、住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数据对接,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开展动态监测和预警。
(三)足额安排资金。盟、市两级财政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根据实际纳入预算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四)强化部门协同。民政、教育、住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