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转发《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4-00001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2〕183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信息分类: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
概述:关于转发《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2-12-06 16:15:45 | 公开日期:2022-12-06 16:15:4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加强燃煤电厂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 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理念,有效提高锡林郭勒盟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粉煤灰等工业固废是指燃煤电厂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及炉渣等固 废,以下简称 “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条例》《关于 “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遵循粉煤灰综合利用 “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 益”的原则,大力推动燃煤电厂粉煤灰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高效综合利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体相结合的原则,采 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扩大利用面,减少回填量,提高利用率,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到 2025 年,粉煤灰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规模不断扩大,新增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 60%以上,存量粉煤灰有序减少。
二、强化粉煤灰处置管理措施
(一)燃煤电厂要在 2023 年底前配备粉煤灰分选加工 设备, 已配备的对分选、磨细等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实现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分类收集,生产符合国家 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加强粉煤灰运输过程管理,须使 用封闭车辆进行运输,避免二次污染。运输车辆安装 GPS 车 载定位终端,利用监控管理软件实现实时定位、指定行驶区域、规定线路行驶、越界报警、通话等功能,数据接入盟智慧环保平台,完成对粉煤灰运输的全流程监管。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盟能源局、盟交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二)燃煤电厂应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积极拓宽 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或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等综合利用渠 道,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各地政府应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重要作用,参与并加快发展壮大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2023 年起,利用 3 年时间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率逐步提高至 60%以上。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能源局
配合单位:盟工信局、盟住建局、盟交通局、各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燃煤电厂粉煤灰当综合利用不畅时,须运至以当地政府为主导,主要用于废弃矿坑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粉煤灰储存场所处置,避免粉煤灰无序填埋,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
(四)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燃煤电厂新建、扩建储灰场(库)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的储灰场所建成投 运前,燃煤电厂在制定完善的综合利用计划、履行相关手续 的前提下,可利用废弃矿坑、采空区等设置临时储灰场(库) 或在不扩建原储灰场(库)的情况下继续堆存,堆存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并尽快实现综合利用 60%目标。期间,政府统一管理的储灰场所建成,临时储灰场(库)立即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盟能源局、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
( 一)简化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对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装备、工艺水平达到先进水平的 条件下应优先纳入属地用能预算,简化项目审批,确保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
配合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
(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照银保监会、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支
持节能减排、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盟现有燃煤电厂综合利用改造支持力度,针对经济效益 好、科技含量高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盟银保监分局
配合单位:盟工信局、盟发改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对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 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粉煤灰,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责任单位:盟税务局
配合单位:盟财政局、盟工信局、盟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污染治理和 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55号),对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 资的 15%,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 2022 年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政策清单》(内工信投规字〔2022〕130号),对新建年综合利用粉煤灰量 1 万吨以上的项目中,采 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的项目, 每综合利用 1 吨给予10 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万元。
责任单位:盟工信局
配合单位:盟发改委、盟住建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鼓励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保障性住房 建设等政府性工程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粉煤灰 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利用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 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采用获得认证的 绿色建材产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60%,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推广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 用条件的粉煤灰产品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支持粉煤灰强度及收缩变形的运用实例研究。
责任单位:盟住建局
配合单位:盟交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盟旗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 筹协调,会同财政、能源、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林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切实履行 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统筹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各旗县(区)应对本地区方案执行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上报。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
配合单位:盟财政局、盟能源局、盟工信局、盟自然资 源局、盟生态环境局、盟住建局、盟交通局、盟林草局、盟税务局、盟银保监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监管措施。燃煤电厂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粉煤灰产生的类型、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同时报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监管,形 成综合监管执法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消纳粉煤灰存量,严控粉煤灰增量,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盟发改委、盟自然资源局、盟林草局
(三)强化政策激励。按规定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环 境保护税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 持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统筹,对符合要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 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激发综合利用企业积极性。加大以粉煤 灰为原料企业产品推广使用力度,助推综合利用产品的广泛应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 争市场环境,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奖励及其他政策资金核算监管,准确、全面地掌握燃煤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认真核算确定拟奖励资金并足额拨付,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改部门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盟工信局
配合单位: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税务局、盟住建局、盟交通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