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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索引号:73610061-2/2023-00004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3〕18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概述:锡林郭勒盟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3-03-01 00:00:00 公开日期:2023-03-01 16:13:1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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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01 16: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4)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内环办2023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结合实际完成全盟河道、湖泊、季节性河流及其岸线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80%监测溯源和30%整治任务。

  2024年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监测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高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平。

  重点任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分3个阶段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排污口全面排查和精准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由盟本级统一组织实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配合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受纳水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审核情况、排污许可证要求等,明确排污口下游关联的国控断面、水功能区以及排污口责任主体有关情况,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排查溯源工作台账。排查工作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可行的实用技术。

  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原则,对有废水排放的排污口开展快检或实验室监测,做好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受纳水体水质的监测、统计。要建立健全排污口监测体系。

  2.厘清责任主体。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在结合全面排查、水质水量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明确污水来源,确定责任单位。对于现场情况简单、责任明晰的排污口,完成现场排查同时可直接溯源。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根据现场需要并依据排污口排水、管网连通情况等复杂程度,通过资料核对+现场调查的方式,可采用管路检测溯源、流向仪、水质指纹法、示踪剂溯源等技术手段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污染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排污口分批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城镇雨洪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及地区实际情况对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

  2.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整治,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整治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安全有序。

  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市政及住宅小区建设等实际。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避免“一刀切”。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锡林郭勒盟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办法》实行销号管理,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纳入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排查发现可能导致形成黑臭水体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予以取缔。排污口拆除、关闭后,应采取生态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开展技术论证并书面报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分局,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5.规范整治一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从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建设规范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治的问题,按照“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过程中涉及入河排污口改建、扩的,要依据《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内环办〔202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核程序。

  问题简单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行立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对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开展清理整治,严禁盲目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科学规划布局。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规范审核权限。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对新建、改建、扩上述排污口,除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核的排污口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其排污口设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排污口设置由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设置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严格审核把关。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排污口。

  根据河湖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严格审核排污口设置的位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重点内容。

  在严格管控常规污染物基础上,加强行业重点特征污染物管理,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要加强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管理;对于煤炭开采企业排污口,要加强悬浮物、硫化物等管理;对于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排污口,要加强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等管理;对于煤化工企业排污口,要加强挥发酚、悬浮物等管理。对于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污染物,要结合水环境质量目标,从严强化监管。

  4.强化监督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组织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盟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水利、工信、住建、农牧等相关部门,通过排污口设置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并对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

  在三个水文年内对新建、改建、扩大的排污口实施跟踪监测,如发现排污口的设置对流域重点断面、水功能区水质和重要引水设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重新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

  5.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系统,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借道排污等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从严查处。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6.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建设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监测监管等相关信息填报上传至应用平台,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全面性、彻底性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对接。盟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组织全盟入河排污口排查,会同盟水利局、工信局、住建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全盟入河排污口排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盟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业事权的排污口整治经费由相关企业自筹解决。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移交入河排污口的再排查、再核实,接到最终排查结果清单30日内制定出台本地区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并报盟直行业主管部门和盟生态环境局备案,按季度向行署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经盟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其中:财政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经费的预算及安排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根据河道和岸线管理保护、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工信部门配合做好各开发区排污口、雨污混排口排查整治;住建部门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整治;农牧部门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

  (三)加强宣传执法。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宣传,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配合排查、监测、溯源,扎实开展排污口整治。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责任主体、审批或登记文件号以及批复的入河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位置等。盟生态环境局要联合相关部门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核等为重点开展督导帮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督导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盟行署报告。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