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在信用信息修复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印发
附件:
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
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在信用信息修复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8号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办理流程,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一次申请、同步修复”,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受理范围
被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并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信息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如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四、办理流程
(一)修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1.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年报系统完成基础数据填报,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页面后选择对应的修复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按照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在线申请。或者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外网系统(http://amr.nmg.gov.cn/);登录年报系统入口,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页面后选择对应的修复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修复),按照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在线申请。
2.受理
信用信息主体提交申请后,处罚决定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更新公示,将修复结果实时共享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更新相关信用信息主体的信息。
3.查询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查询信用修复记录。
(二)修复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首页右上角搜索框内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找对应主体的公示信息,找到拟申请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佐证材料(材料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纳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完成在线申请。
2.受理
信用信息主体提交申请后,系统将自动形成工单按程序进行内部流转,盟发改委负责初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复核。
3.查询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部门负责受理,认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要求,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信息主体移出名单。认定部门将信用信息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实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自收到认定部门推送的移出名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锡林郭勒)”网站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五、推进步骤
(一)更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盟发展改革委负责更新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修复指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主体,列明信用信息修复受理条件、方式、所需材料以及受理时限等,方便信用信息主体随时了解信用信息修复办理流程及要求。
(二)构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盟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协同联动工作,建立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已实现共享和互认,盟发展改革委负责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功能,全面展示全盟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同步更新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修复信息公示,切实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实现“一步申请、结果互认、同步下线”,解决“多头修复”问题。
(三)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修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落实好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完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系统,优化信用信息修复流程,提升信用信息修复时效。通过线上途径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实,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移出依据、移出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材料、方式等,并按照部门有关规定,受理信用信息主体的修复申请。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已建立本部门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且产生相关信息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见附件1)开展信息共享工作。盟中级人民法院、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和税务局应将本行业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实时共享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收到认定部门共享的列入和移出名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内蒙古锡林郭勒)”网站更新相关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见附件2)应加强与上级沟通,待上级部门建立本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具备信息共享条件后与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责任。盟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整体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配合部门等。制定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协调推进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开展行政处罚修复结果信息互认和共享工作。
(二)行政处罚部门责任。各行政处罚部门要提高“双公示”数据报送质量,避免因行政处罚信息填报错误导致企业提起异议申诉。在处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要按程序予以办理。对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作为该信用主体的失信记录,归集至盟社信办,依法依规在“信用锡林郭勒”网站公开。
(三)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责任。全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修复工作。盟发展改革委负责除市场监管领域外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工作。
(四)技术对接责任。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修复一件事”技术对接支持,按需推进市场监管局和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与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建立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一件事”主题专栏,指引信用信息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责任。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负责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工作,按照本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列入依据、移出条件、移出程序等,并将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实时共享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受理条件、受理材料等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合力推动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落地落实。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和共享工作,及时反映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点。
(二)加强宣传,开展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培训,提升信用信息修复服务精细化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知晓度和使用率,提升群众办事体验。
(三)推行“双书同达”,履行“处罚即告知修复”义务。要按照《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锡发改财金字〔2024〕3号)要求,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各行政处罚部门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
附件:1.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一批)
2.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二批)
附件1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责任单位 | 纳入依据 |
1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盟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2 |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盟人社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3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盟市场监管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盟税务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盟统计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
6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盟民政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7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盟应急局 | 《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附件2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清单(第二批) | |||
序号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责任单位 | 纳入依据 |
1 | 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盟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
2 |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 盟发展改革委、交通 运输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
3 | 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盟残联、教育局、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4 | 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 盟民政局、教育局、 卫健委、医保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5 | 网络信用黑名单 | 盟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 局)、盟网信办、公安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6 |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
盟网信办、公安 局、人民银行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
7 |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盟文旅局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
8 |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盟住建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9 | 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盟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
10 | 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 盟住建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1 | 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 盟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
1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 盟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 |
13 | 价格失信者黑名单 | 盟市场监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14 | 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 盟生态环境局 |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
15 | 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盟医保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
16 | 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盟医保局、药监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
17 |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盟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39号) |
18 | 学术期刊黑名单 | 盟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 局)、科技局、社科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科协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19 | 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 盟消防救援支队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
20 | 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 盟教育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21 |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盟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22 | 矿业权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盟自然资源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23 | 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 盟自然资源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
24 |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盟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30号) |
25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盟人社局、医疗 保障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
26 | 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 | 盟邮政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
27 | 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东乌海关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28 | 境外投资黑名单 | 盟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
29 | 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盟民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