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失信惩戒案例
一、基本案情
哈某某与锡林郭勒盟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锡林郭勒盟蒙某公司拖欠哈某某羊款未给付,哈某某将其诉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锡林郭勒盟蒙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哈某某210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锡林郭勒盟蒙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有两处房产及土地,但均在另案中已查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后法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人民法院发现锡林郭勒盟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存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执行部门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该公司在拖欠多笔外债、作为多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情形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同时,对发现的拒执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严厉惩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