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 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 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国办发〔2020〕2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全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股份公司除外。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全盟企 业“一照多址”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根据职责 分工,分别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所在地。企业登记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 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同一旗县市(区)区域范 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一照多址”的,由备案机关在“住所” 登记项栏标注“一照多址”,营业执照记载为“企业住所:****** (一照多址)”。企业申请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的,营业执照上不再展示“一照多址”标识。
第七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旗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且属于同一登记管辖机关的;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且不超出其隶属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场所使用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
(三)增加经营范围中含有许可经营项目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第十条 企业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涉及迁移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 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取消备案的决定,能 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该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齐备时,备案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二条 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
第十四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一照多址”备案登记的,备案机关有权撤销“一照多址”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 责任,通过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渠道掌握线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 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进行解释。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有关政策变化的,以国家、自治区的政策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