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学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内容解读释义(四十一)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来源:行署办公室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些领域不能完全做到全部由政府投资,利用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式,发挥群众的集体力量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是允许的,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做到群众满意就办,不满意就不办。如果党员实施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属于涉嫌违法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吃拿卡要”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小,如果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则同时也违反了廉洁纪律,甚至涉嫌受贿犯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为强化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扶贫资金、脱贫项目等真正惠及贫困人口,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扶贫领域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