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学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内容解读释义(三十九)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来源:行署办公室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和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中央历来强调不得违规进行公款消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存在隐形变异的现象。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转移到农家乐或相邻地区吃喝;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内的隐蔽“一桌餐”吃喝等。对于上述新表现,如果所用为公款,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规定本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要区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与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界限。本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九十二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等活动安排,则一个行为既违反本条规定也违反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则,适用本条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