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廉洁纪律常见问题⑧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二十七课    领导干部给下属或群众财物违纪吗?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违规送礼行为,并不区分是领导给下属送礼,还是下属给领导送礼行为。但是执纪实践中,多数情况是下属或普通党员给领导干部送礼的行为居多。而领导干部给下属财物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心群众和下属的工作和生活,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心系群众冷暖,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领导干部给下属或群众送的财物,如果涉及公款公物,必须是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比如扶危济困、救助补助等,并言明是组织的关怀。领导干部决不能为了个人目的,随意向下属赠送公款公物,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公款送礼;更不允许单位私设“小金库”,打着关心下属和职工的名义,用“小金库”滥发奖金、补贴等福利。如果领导干部用自己的钱物送给生活有困难的下属,则以不影响自己及下属各自正常履行职务为限度。如果领导干部因需要下属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下属送钱物,则可能构成行贿。

第二十八课    请上级机关领导来单位指导工作可以给报酬吗?

  请上级机关领导来单位指导工作,一般来说都是从事公务活动。我们党历来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之所以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就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与党员干部的公职发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同时,党的纪律也禁止公款送礼,对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同样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当然,如果是请上级机关的领导同志来授课,根据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可以按规定给予讲课费,则不属于公款送礼的范畴。但如果以支付讲课费的名义,借机给予大额钱款或贵重物品的,则可能涉嫌公款送礼。

第二十九课    如何区分正常的借用财物行为与违规借用财物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是条例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行为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本违纪行为,关键在于这种借款借物行为是否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同时,党纪并不禁绝党员干部与他人之间发生正常的借用财物关系,如亲友之间发生的借用财物行为,即使这些亲友同时也属于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只要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般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党员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临时救急借用财物行为,只要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般也不宜认定为违纪。但是,如果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巨额钱款,长期借用住房、汽车不归还,甚至管理服务对象索要也不归还的,对这种行为则应当认定属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借用财物行为。

第三十课    如何区分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与违规借用财物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是条例关于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规定。违规侵占公私财物不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构成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则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在实践中,违规侵占也有可能是以借用的名义发生,这时就需要认真辨别,对于名义上是借用,实质上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问题,也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区分以借用为名的违规侵占行为和违规借用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二是在虽有明确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归还期限届满后较长的时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财物,借用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财物,则要考虑是否属于“以借为名侵占他人财物”的问题。三是在没有明确规定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较长的时间没有归还,实践中认定违规侵占行为可以考虑是否出借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借款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入银行、投入股市或用于高消费又有偿还能力等情况,这些有悖常理的出借和借用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变相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