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廉洁纪律常见问题④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3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十三课    党员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是否违规?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本人知道,但没有进行纠正,应当对党员干部本人予以处分。这里判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不能以是否挂名为依据,不能说挂名就是工作。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挂名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领取薪水,或者虽实际工作但明显超额领取薪酬。这些行为有些党员干部是知情的,明知不该拿,但却默许纵容,从不进行纠正。这些行为说到底是党员干部权力滥用的延伸,是一种变相的以权谋私行为,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

第十四课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领取薪酬的,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干部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领取薪酬。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或超标准获取薪酬,其亲属违规领取薪酬行为,实质上是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党员干部本人不知情的,则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如果党员干部知情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党纪处分则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十五课    违规收受消费卡与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行为如何区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是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在适用中需要注意与第八十八条违规收礼行为作出区分。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收礼行为中,收受的消费卡有两种,一种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一种是明显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消费卡。这里强调的是违规收受行为。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的消费卡,强调的消费卡取得、持有、使用的不正当性。如果是政策规定允许取得、持有、使用的消费卡,则不属于违纪行为。违规取得、持有、使用的消费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违规收受来的;二是花公款购买的;三是自己花钱购买的。如果是第一种来源,则与《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规收礼行为相重合。根据条规竞合的处理规则,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违纪构成要件,应当择一重处分。

第十六课    对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规定,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价值较大礼品应当登记上交,价值不大的礼品可以不登记上交,礼金一律登记上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一律列为违纪行为。同时,党纪也禁止各种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因此,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财物,应当一律登记上交,如果没有登记上交则构成违纪。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应当登记上交而没有登记上交,数额较大的,还涉嫌贪污,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