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 认定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谋取私利行为是否需要亲属等人打着党员干部“本人名义”?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仅规定“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并不要求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党员干部本人名义”。主要是考虑在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在谋取私利时说明自己是以某某人的名义来办事,但帮助其谋利的人都心知肚明其来意,之所以帮助其谋利,还是看重该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是职务上的影响。这样规定,也避免党员干部狡辩,说是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有本事、有能力谋取私利,并没有打着党员干部本人的旗号。无论打与不打党员干部本人的旗号,只要党员干部纵容、默许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都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第十课 党员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法律责任。对党员干部的处理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党员干部授意、指使其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另一种是党员干部纵容、默许其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一课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又以党员干部名义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谋取私利行为,主旨在于突出党员干部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管教不严,强调本人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亲自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又打着本人旗号收受了他人财物,党员干部不知情的,则构成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违纪行为。如果党员干部知情或者授意、指使的,则涉嫌受贿犯罪,党纪处分需要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街接条款处理。
第十二课 党员干部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确实不知情的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强调的是党员干部对于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行为,采取纵容、默许的态度。这种纵容默许一般来说分为三种情况:(1)党员干部事先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要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时,不加以制止;(2)党员干部在知晓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正在从事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3)党员干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已经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后,不向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无论这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属于纵容、默许的范围。在执纪实践中,党员干部对于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确实不知情的,因其主观没有谋取私利或者包庇、纵容的故意则不宜认定构成本违纪行为。但是不构成违纪,不等于可以对党员干部不管不问,党员干部仍然需要承担管教不严的责任,但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