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廉洁纪律常见问题②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五课  如何区分党员干部互相帮助与搞权权交易的界限?

  所谓的“搞权权交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是指党员干部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权权交易重在强调进行了交易,而且是权力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手握实权的党员干部,为了表面上避嫌,或是想办成自己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情,就与其他党员干部达成共识和默契,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大搞权权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有的还美其名曰互相帮助,人之常情,以图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须知,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一旦因公权力滥用造成不良影响,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当然,禁止党员干部搞权权交易,并不是说党员干部之间不能发生任何往来,不能相互给予同志般的帮助。对于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家庭有困难的,其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六课  仅一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搞权权交易的关键是强调双方对权力的互换性、交易性,是一种隐蔽的以权谋私行为。双方互相谋利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各自权力的行使,达成一种利益交换。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但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就可能构成权权交易。因此,对仅有一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亲属等人谋利,而对方并没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及其亲属等人谋利,要综合进行判断,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或者仅有一方实施了权力使用行为,对方尚未来得及实施,均可认定构成权权交易行为。特别是对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要求下级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即使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下级党员干部及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只要其有为下级谋利的允诺、暗示,因其具有潜在的为下级谋利的便利条件和可能,仍然可以认定为构成搞权权交易行为。对于没有隶属关系的党员干部之间,受其他党员干部的请托,单方为其他党员干部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要求对方为自己及其他人员谋利的愿望,则不宜认定为搞权权交易行为。如收受财物则涉嫌受贿,如没有收受财物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涉嫌滥用职权。

第七课  如何区分搞权权交易与受贿的界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搞权权交易是指党员干部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变相的以权谋私,是权力交换私用的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受贿行为从构成上来看,既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也要求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搞权权交易行为,则仅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没有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对方同样也是仅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尽管这种相互为对方及亲属谋取的利益既有非财物性利益,如职位、职务、职级,也有财物性利益,如为对方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使对方亲属获得财物收益。但双方毕竟不是直接给予或者收受对方的财物。也就是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行为与自己或亲属获得的利益不是对价关系,行使权力并不必然获取财产性利益,自己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是基于对方行使权力,而是基于自己直接行使权力,这样就切断了受贿所要求的权力使用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受贿的犯罪构成。但是,无论是权权交易行为,还是受贿行为,本质上都是对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尤其是权权交易行为,通过权力交换假借他人之手获取不正当利益,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变相的权力自肥。这种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课  如何区分党员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与正当经营谋利活动的界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对党员干部本人予以处分。但是,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也需要就业工作,也可能会在经济社会中谋取利益。这就需要区分党员干部亲属违规谋取私利行为与正当的经营谋利行为的界限。党的纪律并不禁止党员干部亲属的正当经营和谋利活动。但是党员干部的亲属要严格遵守从业禁止的有关规定,不能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利用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利益。党员干部也应该加强管理监督,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利益。如果亲属利用该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需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