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⑦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二十五课  如何区分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在推荐、投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行为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阻碍、妨害党员正当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侵害的对象是党员的权利。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推荐、投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行为,是指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或者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该行为主要强调的是在推荐、投票、选举活动中,违反组织原则,违背组织意图,私下搞非组织活动,其动机多是为了让本人或者想推举的人当选或者担任某个职务,或者意图使某项与自己利害关系的事情表决通过,或者意图不让某人当选等。但对投票表决人和选举人、被选举人并没有采取阻止、诱惑、威胁、收买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即使受到拉拢,仍然可以正常行使这些权利。其侵害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原则。当然,对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观上也会破坏党的组织原则,影响组织意图的实现,破坏、扰乱正常的表决和选举秩序。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

第二十六课  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会侵犯党员权利吗?

  所谓的“侵犯党员权利”,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主要包括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压制党员申诉,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严管就是厚爱,决不能把对党员干部从严要求说成侵犯党员权利。但是,任何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以对干部从严管理的名义,不尊重党员权利,随意侵犯党员权利。否则,就要受到党纪追究。

第二十七课 为什么不允许党员干部私自加入外国国籍?

  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定的法律关系,也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国籍的意义包含了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根据党章规定,只有中国人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而按照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丧失中国国籍。因此,任何党员都不能私自加入外国国籍。尤其是在职的党员干部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国家秘密,从事着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更需要对党和国家绝对的忠诚,一旦他们私自加入外国国籍,必然使国家利益面临巨大的风险。更有可能一些党员干部做了违法犯纪的事,试图通过加入外国国籍为将来逃避党纪国法惩处做准备,对这些行为需要严肃处理。因此,《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即有这些行为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以体现党纪对这些行为的从严要求。

第二十八课 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有忠于党、忠于祖国的义务,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因此,《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条例并不限制他们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也就是说,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有这些行为,并不追究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但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则要追究党纪责任。对于配偶或者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无配偶但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使用时要慎重考虑,不得将其列为考察对象,已经在重要岗位的,应当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