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课 定向招录单位职工子弟违规吗?
定向招录单位职工子弟,就是社会上常说的“萝卜招聘”,说到底就是利用职权为单位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亲属搞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干部、职工招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人事方面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还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和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其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在涉及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问题时,应与其他干部、职工、群众一样,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劳动制度和有关规定去办理。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课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利益行为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如何区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或者直接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弄虚作假”,有的是为他人谋取职位,有的则不一定是为了提拔使用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的利益,也不一定是选拔任用等职务上的利益,而且即使是谋取职位、职务,也不一定就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该行为不以违规为前提,而且谋取利益的范围超过职务升迁。该行为主要是违背了组织人事工作严谨、务实、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对组织工作秩序的破坏。《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所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是指违反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任免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显然,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是以违规为前提,并且主要聚焦职务的升迁。当然,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职务的,也可能构成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二者存在条规竞合,在党纪处分上可以择一重处。
第二十三课 如何区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行为,与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都涉及个人的职务、履历、学历、奖励等有关信息,所不同的是前者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骗取相应的利益,所获职务、荣誉等利益是真实的,是经过有关单位、部门正式予以认可的。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是用作假手段改动个人档案资料或以假造的方式制作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是虚假的,是不真实的。当然,无论是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还是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都违背党员应当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都是欺骗组织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
第二十四课 如何区别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破坏选举罪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选举罪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和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党员涉嫌触犯刑律中的破坏选举罪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