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④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7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十三课  入党前所犯的错误需要向组织说清楚吗?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个人的重大问题,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按照规定,每一个人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都必须如实填写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得故意隐瞒。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隐瞒人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当然,这里强调的是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对于隐瞒入党前的一般性错误,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但无论如何,党员都应当向组织报告入党前所犯的所有错误,不能对组织有任何隐瞒。确实对曾经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拿不准,要及时向组织请示。尤其是组织来调查核实时,不能以为年代久远,难以核查就欺骗组织,企图蒙混过关,到头来只会自吞苦果。

  第十四课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是否必须清除出党?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即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般来说应当给予党内除名,即给予清除出党。但除名不是党纪处分,而是党章规定处置党员的一种方式。对于入党后表现较好,可以继续留在党内的,可以只给予党纪处分,以示警戒。即根据一贯表现和入党前所犯错误的性质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五课  老乡、同学、战友聚会能参加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但是即使是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但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的,同样是违反党的纪律的,也应受到纪律的严惩。

  第十六课  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与搞团团伙伙如何区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搞团团伙伙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为了政治目的,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等。具体表现就是对内笼络身边人、组建“个人王国”,对外网罗亲朋故友、同学同乡形成关系网,打造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搞团团伙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其目的是企图抛开正常的党组织关系,在党组织之外另搞一派,另立山头,相互搞利益交换和互相帮衬,工作中也不以党的事业为重,而是以小团体的利益为重,甚至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党的利益,其结果必然损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态遭到破坏。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并不必然形成团团伙伙,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搞不好就会形成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小圈子”。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将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作为违纪行为,既是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坚决惩处一些想借此搞小圈子的人,也是立足于教育防范,通过纪律约束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不要因为组织参加这些乡友会,一不留神滑入搞团团伙伙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