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③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九课   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有何区别?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主要强调行为发生在组织审查期间,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主要是指在日常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过程,组织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党员干部函询了解情况时,党员干部应当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否则就违反了组织纪律。

  第十课   去外地看病是私事可以不向组织报告吗?

  党员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验一名党员合格与否的试金石。不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但实际上是组织纪律性差的典型表现,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甚至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组织不掌握党员干部个人去向,就如同战场上指挥员不知道战士的位置,就无法决策、指挥,难以排兵布阵。士兵不报告个人位置,就有可能脱离部队,丧失战斗力,更有可能导致溃败。不报告个人去向看似小事,实质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因此,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的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不能以为是个人的隐私、小事,而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包括去外地就医看病、探亲访友等。

  第十一课   个人档案材料为什么不可以擅自修改?

  干部档案是记载干部基本信息、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人事档案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其具有的原始性、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如实填写个人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增删档案材料。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二课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材料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如何区分?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材料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都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其共同点是二者都会使党员干部的个人档案失真失实,影响党组织对干部历史情况的掌握、了解、识别和选拔使用,损害组织工作的严肃性。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一般是指组织要求党员个人填报档案材料时不如实填报,后者则可能发生在任何时候,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违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擅自对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篡改或者伪造相关资料。从危害后果来看,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就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