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②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5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五课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否构成集体违纪?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典型的集体违纪,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同时,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的同时,上级党组织还应当追究党组织的责任,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处理。

  第六课   执行组织决定可以不考虑个人实际情况吗?

  党章规定,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之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包括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等。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恰当,可以提出意见,如实申述自己的困难和个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个人必须服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尤其是特殊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这是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危急时刻,党员个人更要有政治觉悟和担当,更要无条件服从决定,勇于挺身而上,敢于迎难而上,不能跟组织讲条件提要求。

  第七课   下级不服从上级与个人不服从组织如何区分?

  下级不服从上级与个人不服从组织,都属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违纪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下级党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如党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某项工作的常委、违纪行为的积极倡议者、违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等。后者是党员干部个人,追究的也是党员干部个人的纪律责任。二是违纪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后者是个人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分配、交流、调动等决定。

  第八课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考验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也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手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如何报告、报告程序、报告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规定,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