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小课】政治纪律常见问题⑦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0日 来源: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

  第十九课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会构成违法犯罪吗?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这里“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是泛指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制定的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如关于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的政策;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关于努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政策;关于积极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关于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关于切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思想感情的政策,等等。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具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就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党纪处分时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十课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违法吗?

  党员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破坏民族团结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受到党纪的严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或者破坏民族团结,有可能是由国内外敌对势力操纵的行为。国内外敌对势力从来没有放弃利用宗教来达到他们反对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他们采取多种手段,或者以宗教作掩护,秘密建立反动、非法组织,利用宗教欺骗信教群众;或者培植和扶持宗教地下势力,同爱国主义宗教组织对抗,分化瓦解我宗教界爱国力量,争夺寺观教堂的领导权;有的打着宗教旗号,煽动宗教狂热,大肆进行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罪恶活动;有的利用宗教造谣惑众,破坏安定团结。有的人制造谣言,宣扬世界末日,搞集体“升天”活动,造成人心不稳,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有的反动会道门骨干和道首,在宗教名义下死灰复燃,兴风作浪;有的甚至利用宗教诈骗钱财,奸污妇女,致人死伤。对这些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打不打宗教的旗号,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对受蒙骗的大多数信教群众主要是进行教育;对一般骨干分子要尽量争取;对极少数头头和顽固不化的骨干分子,要依法严惩。总之,要团结大多数,最大限度孤立、打击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党员违法犯罪的,更要从严从重惩处。

  第二十一课   党员为什么不能信仰宗教?

  我国合法的宗教主要包括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群众信仰宗教并参加宗教活动不受干涉。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是比一般公民具有更高政治觉悟、更高政治信仰、更强组织纪律性的“特殊公民”。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这决定了共产党员在世界观、政治立场、理论品格和社会理想等方面都与信教群众有着根本区别。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完备的哲学唯物主义。共产党员认识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为了认识把握社会发展规律,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格是与时俱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促进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这些都与宗教对信教群众的要求有着根本区别。因此,共产党员应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不能到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信仰宗教,表明其信仰缺失、理想信念迷茫、党性修养不足和宗旨意识淡薄,甚至丧失党员条件。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课  党员可以参加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吗?

  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而言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党中央曾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持共产主义信念;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要予以除名。共产党员是唯物论者,不应当是有神论者。但在实践中则应注意不能把党员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活动视为参加宗教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有些民族风俗和仪式,具有宗教色彩。如果生活在基层的党员拒绝参加这些活动,就必然会被孤立起来。事实上,一些民族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对党员参加这类活动,就不能认为是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一些偏远民族地区,为了传承民俗文化、发展民俗旅游,一些基层的党员干部往往会参与组织这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有时由于争夺资源、游客等原因,发生了群体性冲突,一般也不宜认定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而应当按照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