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学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内容解读释义(四十三)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7日 来源:行署办公室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种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根据新的要求,此次《条例》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与“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放在一起,使规定更加明确、易于理解。本行为是客观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情形。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第二种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强调:“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对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问题,专项治理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落实上述规定,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

        第三种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这是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规定。

       第四种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解决不关心群众冷暖,责任心不强,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弄虚作假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落实上述要求,《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