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 > 在线访谈
强化排查整治,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强化排查整治,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 访谈时间: 2023年11月06日
  • 访谈嘉宾: 王昊德 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 访谈简介: 今年以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委、行署工作部署,我盟制定出台了《锡林郭勒盟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对全盟入河排污口开展集中排查整治,为下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访谈简介:今年以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委、行署工作部署,我盟制定出台了《锡林郭勒盟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对全盟入河排污口开展集中排查整治,为下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采访人:请问,《锡林郭勒盟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受访人: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按照该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当年年底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22〕94),要求盟市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本地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2023年初,《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的通知》(内环办〔2023〕8号)要求各盟市加快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因此,我盟于2023年3月制定印发了该方案。

采访人:方案的主要内容能介绍一下吗?

受访人:方案主要包括3个章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其中:工作目标对应自治区方案,提出2023、2024、2025三个年度的目标,其中2023年完成全面排查,2024年实施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同时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要求明确了阶段性整治任务。工作任务紧紧围绕自治区方案提出的排污口全面排查和精准溯源、排污口分批分类整治、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三个阶段任务,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突出了可操作性。保障机制中,从强化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宣传执法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要求。

采访人:此次排查整治对入河排污口怎么分类

受访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此次排查整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城镇雨洪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采访人:请您介绍一下整治措施。

受访人:此次排查整治,要求各地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安全有序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市政及住宅小区建设等实际。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具体措施包括: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要依法取缔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开展技术论证并书面报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分局,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3.规范整治一批。对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从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建设规范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治的问题,按照“一口一策”要求,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措施,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

采访人:方案中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事权是怎么规定的?

受访人:涉及入河排污口改建、扩的,要依据《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内环办〔202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分级审核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大的排污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其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其排污口设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排污口设置由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