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确保新一轮草原生态奖补政策顺利实施
- 访谈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 访谈嘉宾: 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乌日根巴雅尔
- 访谈简介: 就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工作,确保新一轮草原生态奖补政策执行到位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访谈实录
乌主任,请您概括介绍一下新一轮草原生态奖补政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工作总体思路。
在源头环节,重点采取两项措施。
一是实行科学合理的载畜量核定标准。新一轮天然草地冷暖季适宜载畜量与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同步实施,其核定面积与草畜平衡区面积相一致,并作为补奖政策实施的监管措施和成果检验依据。各旗县市(区)以上一轮核定的载畜量为基准,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以草定畜原则、坚持分类核定原则、坚持结构调整原则、突出生态补偿原则,科学合理核定新一轮天然草地冷暖季适宜载畜量,把天然放养的牲畜规模控制在科学合理区间,确保草原生态实现自我恢复、永续利用。全盟2016—2020年天然草地冷暖季适宜载畜量分别为700万羊单位、1745.49万羊单位;冷暖季平均载畜能力分别为:35.97亩/羊单位、14.42亩/羊单位。旗县市(区)将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将载畜量核定落实到苏木乡(镇)场,分解到嘎查(村)分场和农牧户,并发布公告,在全旗范围内公示;严格按照载畜量核定要求,采取相应政策和市场引导措施,组织农牧户加大牲畜出栏力度,实现减畜任务,保障新一轮载畜量核定标准落实到位。
二是实行责任分工落实机制。制定《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对禁牧、草畜平衡区实行主体责任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苏木乡镇(场)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盟、旗县市(区)两级农牧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综合管理工作;盟、旗县市(区)两级生态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全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行署负责,苏木乡镇(场)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嘎查村(分场)向苏木乡镇(场)负责。同时,盟、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实行目标化管理,分别纳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过程环节,也采取了两项重点措施。
一是实行草原生态专职管护员机制。全盟配备1000名草原专职管护员,编入苏木(镇)场草原生态综合执法中队,充实管护队伍。草原专职管护员的职责,一是协助所在草原生态综合执法中队,对农牧户履行禁休牧和草畜平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禁休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草原进行巡查,并及时报告监督巡查情况。二是协助所在草原生态综合执法中队,开展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工作。三是负责本辖区内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信息报送和巡查情况汇总工作。为切实强化草原专职管护员履职尽责,发挥其监管作用,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对草原专职管护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对每月考核绩效不达标的扣发当月绩效补贴,扣发的绩效补贴用于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管护员。对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是实行综合执法监管机制。配齐配强草原生态巡护技术装备及交通设备;加强业务培训、实践锻炼,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建立网格化、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履职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生态保护部门及其所属草原生态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职能作用,加强综合执法监管和巡查密度、巡查频率,加大对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打击力度,对在禁牧区内放牧或者违反草畜平衡规定超载放牧的,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草原承包经营者,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按照有关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流转草场严格执行《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畜群牲畜总量,原则上单群放牧牲畜数量不得超过承包草场核定载畜量的总和;禁牧区草场达到打草场利用标准的,可作为打草场使用,但必须严格按照《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打草刈割时间和轮刈制度;加强饲草料基地管理,禁止改变用途,规范种植和利用行为,增加人工饲草补充,减少天然草地索取,扩大舍饲牲畜饲养量。
在结果环节,也是采取了两项重点措施。
一是实行补奖资金发放挂钩机制。以禁牧区禁止放牧、草畜平衡区不超载的标准,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对未落实禁牧或草畜平衡任务的农牧户,一经发现,扣发全年全部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扣发的资金用于再次奖励落实禁牧、草畜平衡任务好的农牧户。同时,采取三项措施夯实奖补挂钩机制。一是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或草畜平衡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内容。二是建立公示制度。苏木乡镇(场)以嘎查村(分场)为单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嘎查村(分场)以农牧户为单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落实情况,包括每户核定载畜量、实际养畜量、草原奖补资金享受额和发放额、违反禁牧规定和超载过牧处罚情况等。三是建立举报制度。盟、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是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未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旗县市(区),视情节按照《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和建设约谈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约谈有关领导或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禁牧区放牧、平衡区超载问题严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