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行署要求,盟工商局牵头草拟了《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根据盟行署要求,在对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责任单位。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能,认真深入研究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主要领导审阅把关后,于2018年5月10日前函告锡盟工商局。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函告(传真或公文传输系统均可)。
联系人:宋莉,联系电话:6832012,13514794266
传真:6832015
锡林郭勒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7〕135号),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和社会创新活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我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体制,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在改革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为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继续深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政策体系,到2020年,全盟基本形成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形成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原则。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要求,遵循“依法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六大原则,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等,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
(责任单位:盟编办、盟发改委牵头,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各有关部门配合。)
进一步开放企业名称管理,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更多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简化企业名称申请流程,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实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范,引导企业名称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推动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按照自治区工作安排,分阶段、分步骤全面实施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推行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继续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全面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注册方式。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编办、盟发改委、行署法制办配合。)
2.深化“多证合一”改革。
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做好我盟已整合项目与国家层面整合事项的融合衔接,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通过改革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继续完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促进个体工商户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各有关部门配合。)
3.继续深化“先照后证”改革。
严格执行国家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调整我盟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责任单位:盟行署法制办、盟编办、盟工商局牵头,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各有关部门配合。)
4.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
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限制企业的注册方式、组织形式、住所及注册地,不得对企业的注册、迁移等设置障碍。除特殊规定外,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子公司。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继续进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
建立强制退出机制。建立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促进“僵尸企业”加快退出。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环保局、盟住建局、盟商务局、盟经信委、盟国税局、盟地税局配合。)
6.支持非公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继续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内蒙古)建设,及时在小微企业名录(内蒙古)上公示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等共享信息。扎实推进个私党建(非公团建)工作,提升党团组织的覆盖率,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党员、团员的非公经济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体新广局、卫计委、国税局、 地税局、质监局、 旅发委、金融办、扶贫办、食药局配合。)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盟发改委会同盟财政局、商务局印发《锡林郭勒盟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明确2018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任务。邀请专家对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增量文件和存量文件进行审查,督促盟行署及所属部门,各旗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2017年1月1日之前出台的存量文件及2017、2018年及今后出台的增量文件本着“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牵头,盟财政局、盟商务局、盟工商局、盟行署法制办配合。)
2.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全面落实“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 ,以新型消费、日常消费、农村消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测,开展网络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办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全国网监系统,不断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加强对“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应用,支持各旗县局完善网监工作基础设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的能力。在充分发挥全盟网络市场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的基础上,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向旗县市(区)延伸,进一步健全网络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全业务领域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网络监管新格局。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网络市场监管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加强监管部门协作,严厉查处各种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强化对传统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防止传销活动的反复和蔓延;加大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和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网络传销行为。推进“无传销社区(村)”和“无传销校园”创建工作,积极探索“无传销网络平台”建设,努力创建“无传销网络”。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多层次的社会化、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传销的良好氛围。根据直销行业新形势新特点,加大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直销企业报备管理,提高对直销行为的监管能力和效率,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直销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加强广告监管。充分发挥国家广告监测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作用,增强广告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导向性和社会影响力。突出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招商、金融投资、房地产、收藏品类、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发挥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部门间联合行政约谈、联合督查工作力度,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制假售假行为,严惩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打假工作组织协调,强化联合执法行政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假冒伪劣社会共治。
(责任单位:盟商务局、盟工商局、盟质监局牵头,盟“双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完善商标执法区域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处协助、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督办等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定本地区知名商标品牌保护名录和行政保护措施,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负责。)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和运行保障要求,建立健全分类安全监管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控,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适时推进设备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数据报告制度,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改革,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强化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鼓励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新型服务市场。
(责任单位:盟质监局)
3.强化竞争执法。
以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在开展宣传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全盟工商部门查处汽车销售行业、驾校、保险行业、医疗机构、网络传销和直销行业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一批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促进市场和行业规范经营。继续推进反垄断执法,以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行业剥削性垄断行为的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工商局负责。)
4.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和广告业发展
以全盟地域优势和产业特点为重心,开展农牧业、工业、服务业商标品牌的创建培育,引导农牧机械、民族服装、民族工艺品等生产加工中小企业创建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知名自主品牌,积极挖掘和着力培育一批以民族餐饮、文化、旅游为主题的特色鲜明的自主服务商标品牌。加大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建设力度,重点抓好多伦玛瑙、蓝旗奶制品等地方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全面推广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用行政指导规范》,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锡林郭勒盟现代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与保护实施意见》(锡署发〔2017〕115 号),积极促进牛羊肉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自主品牌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积极推动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脱贫,实行分类指导、一标一策,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努力创建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牛羊肉、乳品、绒毛制品、旅游文化等商标品牌集群,增强锡盟地域品牌效应。力争到2020年,全盟有效注册商标达到6000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达到13件以上。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经信委、盟发改委、盟商务局、盟农牧业局、盟质监局、盟食药局、盟科技局配合。)
积极推动广告业发展,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鼓励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先进文化方面的作用。建立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广告活动信用管理,促进广告行业发展。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5.推动质量监管
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大投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完善我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推进重大测量基础设施和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按照“全产业链、全量传链、全寿命周期和产业前瞻性”建设思路,构建我盟产业计量测试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引导推进先进计量技术和方法在企业生产全过程、产品全寿命周期中的应用,促进计量从测试向过程计量、系统计量和嵌入式计量转变,逐步形成工业计量服务体系,加大对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技术机构的计量行为,确保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检测结果科学公正。
(责任单位:盟质监局)
强化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公益类地方标准,以及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技术地方标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优势特色产业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着力提高推荐性标准供给质量。鼓励和支持我盟优势行业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
(责任单位:盟质监局)
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政监管体系。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发展。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提升认证服务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发展。
(责任单位:盟质监局)
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持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常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制度和监督制度,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提高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责任单位:盟质监局)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1.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强化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母婴用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数码电子产品的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运用国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系统和全国消费侵权案件数据库,预测市场监管风险,科学筛查违法线索,实施精准监管,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公开处罚信息,形成震慑效应。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2.加强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快递、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领域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电商、微商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3.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
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加大对儿童用品抽查检验力度,确保儿童消费安全。加强中小学周边环境整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安全商品行为。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盟质监局)
4.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原辅材料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及“两超一非”的行为。加强对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粮食、白酒等重点品种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批发销售记录等索票索证法定义务;加大流通环节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豆制品、酒类等大宗消费品种的抽检力度,着力加强食品添加剂、散装酒经营监管;加强连锁超市供应商入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方式,加强退(换)货、回收食品的管理;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建立有效的网售食品监管机制,保障网售食品安全放心。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督促餐饮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等行为。强化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集中用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强化餐饮服务新兴业态监管,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大力实施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和示范性建设,强化餐厨废弃油脂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餐饮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依法严格开展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
(责任单位:盟食药局牵头,盟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全环节监管。结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发展医药现代物流,保障基本药物安全、及时配送到位。引导药品经营企业走规模化道路,扩大药品零售连锁规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推进药学服务,提高执业药师在岗率,提升药品经营服务质量。完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流程。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对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实行监管全覆盖。强化对体外诊断(IVD)试剂冷链监管。监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健全完善产品购销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盟食药局,盟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时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处置及时、防控有效,使食品药品监管的重点更加突出、力量更加集中、效果更加明显。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组织风险研判。构建跨部门食品药品风险会商机制,加强政府、企业、媒体、公众之间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类别、管理能力、信用等级等要素,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清单和风险防控权责清单,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和具体措施,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健全完善食品生产、医疗器械经营领域风险管理体系,科学确定企业风险等级,突出抓好风险点和关键点防控。
(责任单位:盟食药牵头,盟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农村牧区消费市场监管。
加大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日常消费品监管力度,开展农村牧区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围绕节庆假日和农牧业生产重要时段,对农副产品市场、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集贸市场等领域开展综合治理,维护农牧区市场秩序。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加强对农牧机具、化肥、种子、农膜、兽药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完善农资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诚信经营责任意识。积极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指导帮扶涉农的企业、经营者、农民正确签订合同,大力推进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当事人诚信履约行为。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6.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互联网平台作用,提高12315专用电话畅通率,推动12315“五进”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充分发挥我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组织开展对消费维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完善消费纠纷调解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责任、首问责任和先行赔付责任,发挥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化解消费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持续开展“月月3·15”活动,积极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创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街区(商圈、景区)”、“放心消费示范商场(超市、市场、4S店)”、“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经营户(网店)”示范单位为载体,全面提升消费品和服务质量,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制度,推行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开展比较试验和体验式调查等消费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比较结果,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开展消费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
三、健全市场监管体制
(一)强化竞争政策实施
把竞争政策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准确把握改革举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行署法制办牵头,盟财政局、盟商务局、盟工商局配合)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自治区对我盟行署及所属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
(二)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落实信息公示义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依法公示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协同监管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企业信息归集机制。健全信息归集机制,落实涉企信息归集部门职责,全面推进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根据涉企数据归集目录清单,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归集、谁共享”的原则,坚持重点归集和一般归集、分类归集相结合,加大数据归集力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加强各类信息抽查力度,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协同监管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入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完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任职限制制度。对失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及诚信公示活动、限制或禁止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限制或禁止相关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或者行业禁入、限制等。加强失信企业市场性行业性约束,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强风险预防,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协同监管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建立部门协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实施多部门联合检查,发挥跨部门联合惩戒的作用,消除执法盲点,降低执法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形成监管合力。推行信用差别化监管,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有差别化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对守信企业,减少“双随机”抽查比例,将失信企业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环境保护、金融投资、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失信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切实提高监管效率。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部门联合专项治理,坚决打击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单位:盟行署法制办、盟工商局牵头,盟协同监管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数据监管。
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定期发布市场主体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工商局牵头,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利用企业信用数据分析系统,加强企业数据动态监测,开展企业数据分析评估。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处罚、消费维权、年报等数据,以及购买市场化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分析,从宏观上对市场总体情况、市场监管风险等进行把握,从微观上及时发现市场主体异常行为,明确监管重点,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供依据,切实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
(责任单位:盟工商局牵头,盟协同监管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落实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落实自治区深化地方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任务,总结旗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经验,推进全盟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责任单位:盟编办、盟行署法制办牵头,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协同监管。健全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有机贯通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盟编办、盟行署法制办牵头,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建设。按照市场监管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适应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加强基层综合市场监管机构业务、能力和队伍的融合,统筹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
推动社会共治。深入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指导行业企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企业信用公开、新闻发布等各项制度,着力构建市场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责任单位: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责任单位:盟行署法制办牵头,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责任单位:盟行署法制办、盟公安局、盟检察分院牵头,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统筹协同和上下联动,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统筹推进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各级财政部门对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将本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全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进展缓慢或无实质效果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