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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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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关于停车罚款的问题的内容,我是从头条一个优质旅游创作者的爆料里看到的。有几个问题我想问问领导:1、停车位为什么规定停车方向?如果只是为了好看,是不是面子工程,形式主义。2、停车位是否够用?西乌旗是旅游小镇,夏季会有很多自驾游的旅客,那么他们在没有划线的车位时怎么办?3、对于外地游客,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次停车违章时进行警告,偏要罚对于西乌旗无关痛痒的、对于游客如吃了苍蝇般的“50”大元?4、旅游硬件固然重要,软件也不可或缺,软件除了民风淳朴、热情好客以外,行政理念也十分重要,每一位游客都是一张宣传名片,宽松化、人性化的管理十分重要。就如同我去大连,由于天黑下雨路况不熟,违章占据了非机动车道,交警给口头警告,并且帮我定位导航路径,这是什么执法水平?下面是我复制的爆料原文。 ——————分割线———— “为什么要贴条?依照哪条法规?为什么本地人不贴?他们是你什么人?”刚才还是没忍住,抄起电话就给当地交通执法大队去了电话,质询他们为什么贴停在酒店门口的车辆。 虽然旅行过大半,但我还是忍无可忍爆cu了,车尾有一部分在实线上被贴条,又不是在马路上,如果说我的违章了,那旁边本地车辆为什么不贴条? 我是因为他们停车不规范才不得已这样停的,而且酒店门口停车场为什么不竖立指示牌说明停车位的要求?本地人可能知道,外地来旅游的怎么可能知道这些情况?更何况是深更半夜才到这里,早已人困马乏,哪有心思问停车的事情?更不了解本地的“行情” 执法大队没有给我肯定的答复,只是一味要我电话他们的上级单位,下面人只是执法而已。 我觉得这事本身不大,最多200块外加3分就解决了,但他们这种行为太让人匪夷所思,同样的事情为什么“照顾”外地人?就利用这种不透明来增加税收吗?还是觉得来到这里就要让你放点血? 刚开始在房间看到辅警对着车辆在拍照,我还以为发生了什么,正在纳闷之际突然觉得不对,辅警,不就是贴条的代名词吗?赶紧下楼,但还是迟了一步,辅警贴条后一溜烟的跑路,仔细看了下,只贴了外地3辆车,本地车都没事……,我被恶心到了。 旅游本是很愉悦很幸福的事情,花钱买高兴,何况旅游可以增加了当地的收入,不管衣食住行都是,但一不小心却被这种“坑”给恶心了,。 看到这种行为,立马回酒店收拾行李,直奔下一个目的地,再也不想在这里停留一秒钟。 西乌旗,你风景很美丽。 但一小搓人的行为恶心到我了。 就此别过。 #爆料# #旅行# #头条带你游中国# #带你走遍全世界# #微头条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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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游客反映的违章停车问题的回复如下:
玉峰:
您好!
感谢您的留言与对我们交警工作的监督,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依据上述条款相关部门规划停车泊位,并规划停车的标线。
二、关于停车位是否够用的问题不属于交警大队职能范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交警将依法执法,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西乌旗草原景色美丽,但交通安全固然重要,我们将竭尽力为人民服务,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再次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监督和支持,欢迎您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工作做的更好。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