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峰
关于外地游客反映的违章停车问题的回复如下:
玉峰:
您好!
感谢您的留言与对我们交警工作的监督,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依据上述条款相关部门规划停车泊位,并规划停车的标线。
二、关于停车位是否够用的问题不属于交警大队职能范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交警将依法执法,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西乌旗草原景色美丽,但交通安全固然重要,我们将竭尽力为人民服务,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再次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监督和支持,欢迎您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工作做的更好。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