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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不作为

标题: 举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不作为
来信时间: 2022-06-24 16:12 来信人: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我是带孩子2022年6月17日8时10分在锡林浩特市重庆路上的苏尼特肉饼店用餐,期间孩子在饭店购买饮料名为名人牌苏打 水,孩子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向12315进行举报的孩子家属(此前事情详细经过已发与邮箱)就此问题截至目前 2022年6月24日15时50分,整整一周时间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未给予任何答复,发生事情以后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不作为 我向市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完的第二天(周三上午)该执法人员打电话又只是问了一下事情经过,让我们去给送相关证据,为什么周一不 理不问,周三了才让去送证据,我与家人于周三下午2时40分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日塔拉监督管理所送相关证据(事发经过的详细说明书面材料、孩子的当晚诊断证明和抽血化验单、事发当晚孩子服用含浓烈酒味的苏打水),该执法人员给予得解释是我们自己找鉴定机构去做鉴定,我请问领导: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去哪里做鉴定那?我们自己做鉴定还要执法部门做什么?周五上午该执法人员又打了一个电话也没说具体怎么解决处理,态度极其恶劣,在事实面前,证据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店家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下整整一周时间都不给处理,我想问一下这难道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不作为吗?事实和依据、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迟迟不给解决,说没有证据,我 想问如下这些难道不是证据? 1:事发当晚的涉事饭店的监控视频能不能作为证据?(饭店安装有监控也拍摄到了当晚的视频,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也看了相关视频) 2:事发当晚110指派的出警的警察在现场做的记录和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能不能作为证据?(难道公安机关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吗?) 3:事发当晚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急诊出的诊断书和抽血的化验单能不能作为证据? (当地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化验单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4:事发当晚涉事饭店内出售的含有浓烈酒味的苏打水能不能作为证据?(由公安机关出警人员现场看闻到的浓烈酒精味苏打水,由三甲 医院医生做相关检查前看到闻到的有浓烈酒味的苏打水不能作为证据?) 我想问一下该执法人员事实依据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足?是否已违反《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 诉求一: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饭店进行处理并本着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公开处理结果,诉求 二:对不作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答复: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关注: 6月18日上午11点39分12345城市指挥中心将此案件分派至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且因留言人未要求加急办理,6月18日、19日为周末,所以我局于6月20日星期一上午9点11分将此案件分派至我局辖区希日塔拉市场监管所具体办理。我局辖区监管所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9点30分)联系留言人了解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苏尼特肉饼店负责人联系,并于当日上午10点到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截止至6月24日,我局希日塔拉市场监管所共与留言人进行5次调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该店的保鲜柜内共放有26瓶无气苏打水饮料(其中,10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4日,16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5日),店家已提供两批无气苏打水饮料的票据及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二、由于留言人消费的饮料为预包装食品,不是该店经营场所加工。店家联系供货商说明情况,供货商表示他们的食品均是正规企业加工,可以提供生产厂家的所有资质。 三、6月20日下午5点再次联系留言人,说明实地检查具体情况,并询问孩子身体情况。留言人表示孩子无其他身体不良反应。工作人员询问其诉求,留言人表示店家态度不好,未联系留言人了解孩子的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关怀和问候。随后工作人员第二次电话联系店家说明留言人的诉求。 四、6月21日上午,我局希日塔拉市场监管所第三次电话联系被投诉方负责人,咨询其与留言人的沟通情况,店家表示留言人情绪激动无法沟通。我局工作人员电话中劝说店家继续与留言人进行沟通,妥善解决问题,店家表示会自行沟通。 五、6月22号上午9点我局希日塔拉市场监管所第四次联系店家,第三次联系留言人,解释了相关程序,说明双方可提供相关证据,并约定当日下午于我局辖区监管所办公室进行调解。 六、6月22日下午2点30分进行现场调解,留言人夫妇带来了“问题饮料”、医院检验报告单及留言人对该事件经过的情况说明。工作人员向双方说明情况后,让店家鉴定“问题饮料”是否为当天从店里拿走时一样的味道,店家表示没有这么大的味道,留言人听后,拿起该饮料及医院检验报告单离开办公室,并拒绝接受调解。 七、6月24号上午9点30分我局希日塔拉市场监管所第六次联系店家,第五次联系留言人,与双方沟通进行再次调解,留言人拒绝接受调解,表示没有时间。询问其诉求,留言人表示执法单位要依法处理,并向店家索要一万元钱,包括孩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店家不接受留言人的诉求,并签订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留言人拒不接受调解结果,并拒绝与我局沟通, 八、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留言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九、据我局与店家了解,派出所到现场进行简单调解后要求商户与留言人自行协商解决,全程未留下相关记录,我局不掌握公安部门相关证据。现场饮用的苏打水内是否含有酒精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回复时间:
2022-06-27 16:12
答复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